导语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6年8月17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受关注的训狗师潘某某“虐狗”纠纷名誉权案作出终审判决:潘某某需在其短视频账号置顶发表道歉声明,赔偿犬主李女士各项费用共计11119元。这起案件为所有网络内容创作者敲响了警钟——流量再大,也不能突破法律边界。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案件回顾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女士饲养的萨摩耶“小宝”因出现情绪异常、咬人情况,被送往潘某某的训狗基地。潘某某多次发布训狗视频,“小宝”与另外几条犬成为网红犬。两个月后,“小宝”在基地内被大型犬咬死,另有两只网红犬也相继死亡,系列事件让潘某某陷入“虐狗”的舆论风波。

李女士称,潘某某在粉丝群发布语音讲述“小宝”死亡经过时,因传播部分不当的言论,导致李女士遭到网友的持续谩骂、侮辱。2025年2月27日,李女士针对所遭受的网暴诉讼维权,要求潘某某在公开平台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19元,赔偿律师费、差旅费共计11000元。

一审审理中,潘某某以“无法证明账号是我的”“无法证明相关言论来自我”进行抗辩。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视频内容是潘某某制作、发布,潘某某本人当庭承认视频中人是其本人,可确认账号与本人关联;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语音内容与潘某某视频讲述的内容吻合,潘某某本人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聊天记录给予确认。一审法院确认潘某某侵犯李女士名誉权,判令潘某某在账号置顶发表道歉,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119元,但律师费、差旅费的诉求于法无依,不予支持。

对此,李女士提起上诉。2026年8月17日,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潘某某的侮辱性言论引发了众多负面评论和网络暴力,侵犯李女士的名誉权。李女士的律师费、差旅费实际产生,并且是因本案的维权产生,法院应给予支持。法院判令,维持置顶道歉、赔偿119元精神抚慰金的判决,并要求潘某某赔偿李女士律师费、差旅费共计11000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律分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潘某某作为拥有超千万粉丝的网络博主,其言论具有远超普通人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法院认定,潘某某在粉丝群中发布带有侮辱性质的言论,直接引发了粉丝对李女士的群体性攻击,导致李女士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

(二)网络博主的更高注意义务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认定网络博主的侮辱性言论与粉丝网暴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潘某某拥有千万粉丝,其言论具有极强的传播力和引导力。法院在裁判中认定,潘某某的侮辱性言论直接引发了众多负面评论和网络暴力,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一裁判理念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刘学州被网暴致死案中确立的“网络用户对其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一脉相承。在刘学州案中,法院明确,拥有百万以上粉丝的网络用户,其发布的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理应承担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两案共同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网络博主言论责任的从严认定趋势。

(三)律师费、差旅费为何能获赔?

本案二审改判支持律师费和差旅费,具有重要的实务意义。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权利人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属于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依法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二审法院明确,这些费用“实际产生,并且是因本案的维权产生”,应当予以支持。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实务启示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对于网络博主而言,在发表涉及他人评价的言论时,应当基于事实、客观表达,避免使用侮辱性、贬损性语言,更不能煽动粉丝对他人进行群体性攻击。

对于普通网民而言,如果遭遇网络暴力或名誉权侵害,应及时固定证据,包括侵权言论截图、传播数据、精神损害后果等,可以向侵权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删除,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如果直接引导或参与网络暴力他人,也同样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最高法2026年9月发布的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中“李某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进一步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在网络暴力场景中的适用规则,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禁令,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的持续扩大。

[文章仅供交流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