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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全军律师及团队成员刘思含律师代理的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获辽宁省某市检察机关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予起诉决定。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2018年至2022年期间当事人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帮助第三方公司抵扣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超一千二百万元,涉案税额近一百八十万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审查起诉阶段,苗全军、刘思含律师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围绕本案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展开完整论证:首先,主观上当事人没有帮助第三方公司“骗抵税款”的犯罪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税款”的故意,此种故意不同于逃税罪中“消极逃避纳税义务”的故意,是一种主动创设虚假的“抵扣权”以诈取国家财产的故意。本案中,当事人在侦查阶段的讯问中曾表示其帮助第三方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因第三方公司内部有财务平账需求,并非为帮助第三方公司虚抵进项税。其次,本案中当事人虽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但其仅为上游的开票方,对于其虚开行为的定性需基于下游受票方行为性质来认定。本案缺少税务机关出具的抵扣凭证等关键证据,第三方公司作为下游受票方,其负责人也并未到案,本案不能证明案涉发票已实际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的《对关于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行为性质建议的答复》(法办函〔2025〕1595号)明确表示,为逃税目的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即便案涉发票已被抵扣,第三方公司也可能只是逃税行为,逃税案件需履行税务追缴前置程序,不应直接作为犯罪处理。最后,辩护人指出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单纯违规开具发票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应直接纳入刑事打击范围。辩护人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案件法律适用问题。最终,市检察院全面采纳辩护观点,对该罪不予起诉。

经验分享:金税系统全面监管背景下,企业涉税类刑事案件逐年增多,此类案件一旦定罪,当事人将面临较重刑罚。实务中,不能仅凭存在虚开行为直接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该罪必须同时满足主观具有骗抵税款目的、客观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两大核心要件。办案中应当重点核查税务抵扣记录、上下游完整言词证据,厘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发票行政违法的界限。若案件缺少税款流失核心证据,辩护人应当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开展不起诉辩护。

结语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实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起诉,既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公正。近几年,在经济犯罪领域和侵犯财产犯罪领域,苗全军律师、刘思含律师已办理了多起重大不起诉案件,得到业内好评,后续也将持续深耕经济犯罪辩护业务,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刑事法律服务与事前合规防控方案。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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