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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个人经济体高质量发展课题组联合海南省现代服务业联合会、海南省现代服务业研究院、个人经济体研究院、九方马咨询等机构,举办了“AI时代的个人经济体:OPC全链路赋能研讨会”。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个人经济体高质量发展课题组专家,应邀参加研讨,并做了题为《以广义产权论再探一人公司 OPC 的产权制度》的演讲。

问题和提出

如果说2025年春节前后爆火的是deepseek,那么2026 年春节前后,OPC(一人公司)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

虽然OPC 作为法律概念早在 1925 年就已在列支敦士登产生,但其在当下的爆火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那就是“创新立国”战略的全面实施。

OPC 的兴起,正是借助 AI 和新科技革命的力量,成为“创新立国”战略的重要产物。

所谓OPC,其核心特征可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以一个核心人为中心;二是借助 AI 智能体赋能;三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创业手段。它既是“个人经济体”的一种形式,又是正规公司制的一种“轻新创业”模式,具有双重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经济体”概念由王万军于 2023 年提出,并于 2024 年 5 月 22 日在南京大学正式发布,其核心定义是“数字经济时代,依托平台资源,以个人为中心、组织生产活动并产生经济价值的新型经济形态。”OPC 正是个人经济体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

对这一新型经济组织形态,需要从产权角度进行深入探究。本文拟基于《广义产权论》的理论框架,从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交易、产权保护四个维度,系统探讨OPC 的产权制度问题。根据这一四产权理论,可概括为 12 个字:第一“明界定”,第二“优配置”,第三 “畅交易”,第四“强保护”。也可归纳为 “四个确立、四个维度”。

广义产权论的理论框架

笔者在2009 年出版的《广义产权论》中,提出了广义产权理论。广义产权论 “广”在何处?可概括为三个要义、九个字:“广领域、多功能、四联动”。

第一,广领域—— 要突破企业产权的狭义,广到天、广到地、广到人。传统产权理论主要关注企业的财产权,而广义产权论将产权概念扩展到环境产权、自然资源产权、人力资本产权等更广泛的领域。

第二,多功能—— 产权不是一朵花,而是一束花,包括一系列的产权体系。产权具有激励功能、约束功能、资源配置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等多种功能。

第三,四联动—— 四个制度联动,即产权界定、产权配置、产权交易、产权保护。这四个制度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构成了完整的产权制度体系。

产权理论是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一。从思想史角度看,中国古代法家学派代表人物商鞅推行“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确立了私有产权制度;韩非子强调 “定分止争”,认为产权明确是减少社会纠纷的基础,其名言“一兔走街,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至今仍有启示意义。西方近代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确立了私有产权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地位,提出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至关重要;约翰.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的“劳动产权论”,认为个人通过劳动获得财产权,确立了财产权先于政府存在的自然权利观念。现代产权经济学代表人物罗纳德.科斯提出的 “科斯定理”,揭示了产权界定和交易成本的重要性;道格拉斯.诺斯则论证了制度(包括产权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决定因素。

这些理论成果为分析OPC 的产权制度问题提供了重要借鉴。

结合这些理论,以及笔者长期研究的《广义产权论》,分别从“明界定”,“优配置”,“畅交易”,“强保护”这四个维度进行阐述:

明界定

产权界定制度是整个产权制度的基石和逻辑起点,其核心任务是定归属、定边界,解决“产权是谁的”问题。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数据,截至2025 年底,全国市场主体约 1.9595 亿户,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个体工商户,约 1.29 亿户,比重最高;第二类是企业形态的经营主体,包括国企和民企(以民企为主),约 6400 万户,这是中国经济的骨干部分;第三类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约 210 万户。按照这一官方统计分类,OPC 既不属于个体工商户,也不属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而应归入企业形态的主体,属于公司制范畴。

然而,这种公司制企业形态具有独特性。根据笔者在20 世纪 90 年代研究公司制度的经验,英美法系将公司定位为企业法人,欧洲大陆法系将公司定位为社团法人,但两种法系有一个共同点: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人出资组成,并按出资额对公司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一点在两种法系的公司定义中是完全一致的。而 OPC 恰恰不同于此 —— 它是一人出资,具有独一性,一个人对公司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这种“一人出资、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 的模式,是对传统公司形态的重要突破。

当然,OPC 在产权界定方面也面临新的问题。一是法人产权与个人产权的边界划分问题。实践中,OPC 存在法人产权和个人产权的交叉,今后需要划清边界 —— 哪些是公司的法人产权,哪些是个人自然人的个人产权。二是数据产权的界定问题。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OPC 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其产权归属需要进一步明确。

尽管存在上述需要研究的问题,但就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OPC 这种一个人出资、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的模式,确实有利于调动创业积极性,特别是激发个体的创业热情;同时也有利于防止搭便车行为,产权清晰,责任明确。

优配置

产权配置制度是整个产权制度的核心和关键,其核心任务是定结构、定安排,解决“产权怎么用”的问题。产权配置的核心是企业 “用好产权、自主经营、自主决策”。

OPC 在产权配置方面具有三大优势:

其一,产权结构单一。OPC 是一人投资,相对于多股东、股权结构相对复杂的公司而言,其结构较为简单。它没有大团队、没有重资产,也没有沟通的内耗。在中国现实的商业环境中,沟通协调成本往往很高,而 OPC 有效避免了这一问题。

其二,决策自主迅速。一人决策、自主决策、自主经营,效率较高。中央文件强调既要“管得住”,又要 “放得活”,OPC 正是 “放得活”的一种典型形式。在这种模式下,个人价值能够被最大化释放,可谓“不用扬鞭自奋蹄”。

其三,收放自如。OPC 能够根据市场变化灵活调整,收放便捷,这在当前经济环境下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竞争激烈时期,较适应于快速决策、灵活应变的市场环境。

近期调研中发现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当前经济存在一定下行压力,部分中小企业经营困难,有的甚至面临关张。在这种背景下,一些中小民营企业家将一人公司作为一种“保留火种、以便东山再起”的务实举措。这一“保留火种,东山再起”的策略,体现了 OPC 在应对经济波动时的独特价值,为当前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便捷的备选方案,现实意义十分显著。

畅交易

产权交易制度是整个产权制度的流转和优化环节,其核心任务是定流转、定市场,解决“怎么流动”的问题。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产权交易正是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方式。

关于一人公司如何参与产权交易,笔者提出“双向发力”的思路:

第一,作为交易对象。一人公司本身可以作为交易品进入产权交易流转“链条”,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被交易,是别人买卖它。

第二,作为交易主体。一人公司可以作为一种交易市场的主体参与产权交易活动,去买和卖其他产权,而不是被买卖。

这两个方向是双重的,为OPC 参与产权交易提供了完整的路径。

在这方面,常州e 交易系统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案例。该系统是一个创新平台,是“数智化革命”的产物,构造了全国性、数字化的交易平台。它独创“交易 + 金融 + 服务”闭环,兼容国企、民企、中小微企业需求。作为一个全国性平台,其入驻单位已达 5400 家,会员超过 52 万,总交易额达 8400 亿元,交易品类丰富,涵盖产权、招标、政府采购等多个领域。该平台的全流程线上操作、“不见面交易”模式,打破了地域壁垒,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受益主体。建议全国各产业园区的 OPC 公司积极入驻此类平台,参与产权交易,充分发挥交易主体的作用。

强保护

产权保护制度是整个产权制度的保障环节,其核心任务是定规则、定安全,解决“怎么守住”产权、防止被侵犯的问题。研究如何为产权提供底线保障,有利于社会预期稳定。在当前中国的体制和环境下,特别是此前“远洋捕捞”现象较为突出的情况下,强调对 OPC 的强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OPC 的产权保护,笔者提出“两条线、十个字”的保护框架:

第一条线是“底线”,底线是保基本。政府和社会应当按照《民营经济促进法》保护 OPC 的产权,防止各种侵犯 OPC 产权的行为。这是个底线,是最基本的,绝不能侵犯。

第二条线是“高线”,高线是促支持。各地应当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支持政策。例如,深圳市出台了《深圳市打造人工智能 OPC 创业生态引领地行动计划》,提出了系统性的支持措施,包括深圳南山区“模力营”等实践案例。建议各地政府和相关园区学习借鉴这一经验,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的支持政策和计划安排,为 OPC 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 OPC 在产业园区落地。

从更深层次看,产权保护与人本经济学具有内在关联。笔者在《人本体制论》(2008 年)、《人本型结构论》(2014 年)等著作中系统论述了人本经济学思想。产权保护的核心是保护人的权利,这与人本经济学“发展重人本”的理念高度契合。只有切实保护产权,才能激发人的创造活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结论

OPC 作为“个人经济体”的重要形式和正规公司制的“轻新创业”模式,是“创新立国”战略的产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基于广义产权论的分析框架,本文从“明界定、优配置、畅交易、强保护”四个维度系统探讨了 OPC 的产权制度问题:

在明界定方面,OPC 属于企业形态的经营主体,但其“一人出资、独一性”的特征与传统公司法存在差异,需要在法人产权与个人产权边界划分、数据产权界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

在优配置方面,OPC 具有产权结构单一、决策自主迅速、收放自如三大优势,其“保留火种、东山再起”的功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重要选择。

在畅交易方面,OPC 可以采取“双向发力”策略,既作为交易对象参与流转,又作为交易主体参与市场,常州 e 交易系统等平台提供了有益的实践案例。

在强保护方面,应当坚持“底线保基本、高线促支持”的保护框架,既依法保护 OPC 产权不被侵犯,又积极创造支持发展的政策环境。

至于OPC 给理论研究和实践发展带来的其他问题,如 OPC 与个人经济体的深层关系、OPC 治理结构的完善、OPC 融资渠道的拓展、OPC 社会责任的履行等,有待后续进一步探讨。

(作者系清华大学新质生产力研究院专家)

(本文刊发于《中国民商》2026年10期)

监制: 李秀江

主编:庄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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