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世纪储能)

9月30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火电、水电、核电、风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抽水蓄能、自备电厂等发电侧并网主体,以及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新型储能。

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并网主体,以及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绿电直连、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新型经营主体,视其对电力系统运行的影响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明确,并网主体应与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及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无协议不得并网运行。

其中新型储能和负荷侧并网主体技术指导和管理的范围如下: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通信设备、调度自动化和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设备、调频系统、调压系统等。

(一)新型储能调度技术指导和管理内容可包括:

1. 储能电站的故障电压穿越能力、电网适应性等性能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2. 新型储能应向电力调度机构提供储能装置额定容量、充放电时间、充放电速率、可调容量范围、最大可调节能力、最小连续充放电时间、转换效率、容量衰减率和荷电状态(SOC)等参数。

3.新型储能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动态响应特性应符合相关要求,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以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要求,提供调频、调压等服务。

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是否满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要求。

5. 调度通信设备和参数是否满足调度通信要求,调度电话通道中断情况。

6. 调度自动化和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防护相关设备的功能、性能参数和运行是否达到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7. 由于电池寿命衰减、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技术性能参数变化,应及时上报电力调度机构。

8.新型储能电站累计更换储能变流器、储能电池比例超过相关规定时,应重新对电站进行并网测试,出具并网测试报告,并经调度机构认可后方可重新并网运行。

9. 新型储能电站应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技术监督,并按要求上报技术监督信息。当技术监督校核的可用能量低于相关规定时,需按要求上报整改方案。

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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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开征求《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决策部署,规范电力系统并网运行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相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能源局对现行《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国能发监管规〔2021〕60号,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形成了《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10-81929559,或通过电子邮件发至jianguanerchu@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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