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工地老板、包工头来找我,坐下开口问的第一句几乎一模一样:"曾律师,工人来了干了两天就不干了,张口跟我要误工费、车路费,我没给,他们就把大门堵了不让开工。这到底是人家在讨薪,还是他们在犯罪?"来问的还有另一种人——被带走的那工人的家属,他们想问的其实反过来:我只是去干活的,怎么就成犯罪了。
一、这两个问题,我都会先给一个结论
我一般会先把话倒过来问:你和他之间,有没有一笔能算清楚的工钱?算得清,哪怕一群人把工地围得再难看,事情也还停在纠纷这一头;算不清——活没干几天,矛盾却是进门之前就排好的,那就是借讨薪的名目在要钱。这条线画在哪儿,跟要了多少没关系,跟谁嗓门大也没关系。
落到办案那一头,我盯的是三个点:这活儿到底干没干;不给钱的时候,对方会拿出什么动作;人是各自来的还是一伙的,一共干过多少回。三点都对上,劳务纠纷那层外壳就裹不住里面的东西了。
这里我必须先把话说在前头——我下面要讲的这起案件,来自公安部2026年9月29日公布的8起新型涉黑恶犯罪典型案例(新华社通稿),"劳务碰瓷"是其中之一。这是一批打处成果,处在抓获阶段,尚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也没有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通报本身没有明示具体罪名。所以后面我谈到的"可能涉及什么罪",是我依现行规范所作的分析,不是官方定性,更不是判决。
二、这起案子,我按人、事、结果给你捋一遍
人是这样凑起来的。有人通过招工平台、招工群往外招人,招到一批人之后,带着这些人去工地短期务工。
事情是按一条很固定的顺序往下走的。人一到工地,就开始挑事——说住宿差、伙食差,说报酬低,说没有安全保障。挑完事之后只有两种表现:要么干脆拒绝进场,要么进去了也消极怠工。等到招工方看不下去、提出"你这些人我不要了,退人"的时候,对方立刻接上:退人可以,误工费、车路费得给。招工方不给,下一步就是阻挠施工、堵门阻工,让工地停摆,用停工的压力把钱逼出来。
我把这个链条写出来,是因为它的关键就藏在顺序里:住宿伙食、报酬、安全保障这些说法,是进工地之前就已经排练好的事由,不是干活过程中真冒出来的分歧。真实的用工争议是有痕迹的,有考勤、有计件、有欠薪明细,能一件件对得上账;碰瓷式的争议没有这些东西,只有一张嘴和一个要钱的数。来找我的人常卡在同一个地方:反复跟我强调"对方到底动没动手打人"。其实动没动手不是要害,要害只有一条——他凭什么开口要这笔钱。
结果是,这个团伙纠集多人,流窜省内多地作案五十余起,一次落网十七人。注意我刚才说的那句前提——这是抓获阶段,人抓了,后续怎么认定、怎么定性,要看接下来的程序和办案机关依法审查,我不能替任何人下判语。
三、法条到底怎么规定的
第一步,看这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2011年5月1日修正有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翻译一下:这是三档。够得上"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起步就在三年以下;往上走到"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三年到十年;再往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就是十年以上。需要说明的是,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具体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确定的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各地不一样,我这里不给具体数字。
第二步,看手段。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施行)第二条(二)把扰乱生产、经营秩序的堵门阻工,明确写进了"软暴力"。同一份文件的第八条讲得更直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软暴力手段强行索取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274条其他构成要件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说白了,这一步就是"民事纠纷"往"刑事犯罪"走的分水岭。堵门堵的不是一扇门,堵的是工地的生产经营秩序;用它去换钱,性质就变了。
第三步,看次数和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0号,2013年4月27日施行)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就是"多次敲诈勒索";第二条还规定,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标准的一半确定。
这两条解释了我经常被追问的那个问题:为什么每回要的钱都不多,还能往犯罪上靠?因为这类案子往往不是只盯着单次的数额看。第274条写的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两条路都能进门;法释〔2013〕10号第二条又把打着黑恶名义那一档的"数额较大"压到标准的一半。次数和名义,动的是"够不够得着罪"这一关,不是"判得重不重"那一关。
第四步,也是我最想让你记住的半句话。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4月9日施行)先给恶势力下了定义: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紧接着它划了一道排除线: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这半句——"确属事出有因的……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是这批通报里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半句,而且它不在打击面上,它在排除项上。它的价值在于从根上把两件事切开:碰瓷的人先写好剧本,再造出纠纷;真讨薪的人先被欠了钱,才闹起来。前后顺序一颠倒,性质就跟着反了。表面上看,都是一群人围着工地要钱;但一个是虚构事由,一个是事出有因,定性差之千里。真有欠薪事实、工友抱团去讨要的,哪怕方式过激,也不该往涉恶上去套。
四、我给当事人的三条建议
第一,先把"为什么事起的"证据找齐。先翻能证明"活是真干了"的东西:考勤表、计件单、结算记录,还有当初谈工价时的聊天。这几样看着不起眼,却是事后唯一能替你开口的东西——比事后跟人争一句"我又没打人"实在得多。这些材料最终能否采信、能否适用"确属事出有因",由办案机关依法认定,我不作承诺。
第二,别急着私下给钱了事。对方堵门阻工的时候你转了账,事后很难说清这钱是被威胁着给的还是你自愿给的,反倒是把对方"威胁"这一头给削平了。我一般会先让他做一件事:留证、报警,用监控、聊天记录、现场影像把过程固化下来,让公权力介入并形成记录。
第三,人已经被带走的,先把自己家这位的角色分清楚。是组织招募的,还是被人叫去出工的;参与过几次、拿了多少钱、分工是什么。几分角色的不同,辩护方向完全不同,有的参与者确有争取从犯或者情节轻微的空间,但那是要在卷宗材料基础上具体分析的事。这一步,我建议家属先和承办律师对齐口径和动作,别急着在外面托关系、打听消息。
五、写在最后
我做了这么多年刑事辩护,一个越来越清楚的体会是:刑民之间的那道缝,往往就藏在几份看起来不起眼的材料里——一张考勤表、一段聊天记录、一份结算单。早一天固定下来,后面就少争一年。
曾杰律师
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我一直相信,刑事辩护的价值不在于替谁开脱,而在于让每一起案件都回到证据和法律该在的位置上。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公开通报与法律规定撰写,案例当事人信息均已脱敏,仅供学习研究,不构成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承诺任何案件结果。文中"法律对应"系依现行规范所作分析,非官方定性。如遇具体案情,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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