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网上看到项立刚一篇文章,标题是《美国是人治还是法治》。
这是一个很“有趣”的问题。
美国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当然可以讨论。但看完文章,我觉得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不能从几个法官判错案、不同法官意见不一致这些现象出发,就轻易得出结论。
项立刚文章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美国法官也是人,法官会犯错;不同法官对法律可能有不同理解;判例也是法官在具体案件中作出的解释。由此认为,美国的司法并不是简单的“法律说了算”,而带有人治色彩。
我以为,这里面首先混淆了两个不同的问题。
法官是人,与一个国家是不是人治,并不是一回事。
法律不会自己解释自己。任何国家的法律,最终都需要人来解释、适用和执行。法官对同一个法律问题存在不同理解,也并不奇怪。
如果“法官是人、法官会犯错”,就能够证明一个国家是人治,那么只要有法院、有法官,法治恐怕就无从谈起。
法治从来没有要求法官不能犯错。
真正应该看的,是另一个问题:
掌握公权力的人,能不能受到法律约束?
拿美国总统和政府来说,这一点其实非常直观。
总统发布的行政命令,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是因为来自总统或者政府,就天然处于法院审查之外。
美国司法制度中,法院可以审查国会和总统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可以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受到司法审查。
这其实比讨论几个法官有没有判错案,更能说明问题。
如果法官判错了怎么办?
可以上诉。
上诉法院也可能出现错误怎么办?
法律还提供进一步的司法救济。
司法制度之所以需要上诉、再审等程序,本身就是因为承认一个很简单的事实:
人会犯错。
所以,法治并不是建立在“法官永远正确”的假设上,而是承认人会犯错,并通过制度提供纠错机制。
一个法官判错了,是司法活动中的错误;一个掌握公权力的人可以不受法律约束,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
这两件事情不能混为一谈。
因此,判断一个国家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与其列举几个法官判错的案例,不如问几个更直接的问题:
总统和政府的决定能不能受到法院审查?普通人能不能把政府告上法庭?法院能不能作出对政府不利的裁判?政府败诉以后,是不是必须面对生效裁判?
这些问题,显然比“法官是不是人”更接近法治问题的核心。
当然,美国司法制度并不完美,法官会犯错,法院之间会有分歧,政府与法院之间也会发生争议。
但司法存在错误,并不等于没有法治。
恰恰相反,判断一个制度是否具有法治意义,不能只看有没有错误,还要看错误发生以后有没有纠正的可能,公权力作出的决定有没有受到法律审查的可能。
说到底,法治不是没有人,而是不能让人的意志取代法律。
不是没有错误,而是错误能够通过制度得到纠正。
不是政府永远正确,而是政府的行为同样可以受到法律和司法的约束。
所以,我觉得讨论美国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与其纠结“法官也是人”,不如先看一个非常简单的事实:
总统和政府作出的决定,能不能被法院审查?
如果答案是可以,那么仅仅因为法官是人、法官会犯错,就得出“美国是人治”的结论,显然还缺少最关键的一步论证。
至于一个国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实现了法治,那是一个涉及整个权力结构和制度运行的复杂问题。它当然可以继续讨论,也应该允许批评美国司法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但这样的宏大命题,几个司法个案,恐怕回答不了。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