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级非遗“鄂州雕花剪纸”遇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鄂州武昌鱼”,一幅剪纸作品竟成了引爆连环诉讼的导火索——广告公司接单制作广告,商家挂上它做宣传,结果著作权侵权与广告定作合同纠纷接踵而至。一条“鱼”游进剪纸,为何引发了两场官司?谁该为这场“非遗+地标”作品的擅自使用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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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武昌鱼剪纸作品的定作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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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模拟示意图

鄂州是“武昌鱼美食之乡”,“鄂州武昌鱼”是全国唯一核准注册的淡水鱼类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24年11月,某餐馆为参评“十大武昌鱼餐饮名店”,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牌,并提出希望使用“鄂州武昌鱼”等具有鄂州特色的文化元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通过微信沟通制作事宜。随后,广告公司向餐馆发送设计图样,经餐馆确认后广告牌制作安装完毕,餐馆支付定作费1970元。

然而,这批广告牌使用的图样,使用了李某某创作的武昌鱼系列剪纸作品,广告公司自行从网上搜索相关图样,处理后用于制作,并未取得作者授权。

2025年1月,李某某联系某餐馆提出权利主张。协商未果后,李某某提起著作权诉讼。餐馆于同年6月撤换相关广告牌,8月与李某某签订和解协议并支付5万元赔偿款,李某某随后撤诉。

餐馆认为,自己已经支付制作费用,广告公司理应交付能够合法使用的成品,遂将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970元定作费,赔偿5万元和解赔偿款及其他损失。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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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公司该不该担责?广告公司辩称,餐馆提出使用武昌鱼元素并确认了设计方案,应承担相应审查责任,且公司仅收取1970元制作费,也并未参与确定5万元和解金额,要求其承担高额赔偿有失公平。

法院认为,双方通过微信就广告牌制作达成合意,广告公司完成制作交付,餐馆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双方依法成立定作合同关系。广告公司交付的设计成果,应当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权利瑕疵。本案中,图样由某广告公司自行从网上获取,将原作红底剪纸改为白底图案、对外轮廓描边并去除原创标识,经比对,与原作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侵权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广告公司未向餐馆告知素材可能存在的版权风险,餐馆对设计方案的确认,并非对素材版权来源的专业审查,不能因此免除广告公司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5万元损失如何分担?广告公司承担70%,餐馆自担30%。法院认为,武昌鱼系列剪纸作品以武昌鱼形象为整体构图载体,通过对古八景元素取舍、编排等处理形成个性化表达,曾在官方文化推介活动中展出并经本地媒体报道,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市场价值。结合作品的独创性表达、传播情况,案涉广告牌商业使用方式及持续时间等因素,5万元和解赔偿款处于合理范围,且与广告公司交付成果存在权利瑕疵具有因果关系,和解协议、支付凭证和撤诉裁定等证据,也能够证明该笔款项已经实际支出。广告公司不能仅以未参与和解为由否定相关损失。作为专业广告经营者,其对素材选取和使用具有直接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可能使客户面临赔偿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餐馆在收到作者权利通知后未及时止损,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综合双方的专业能力、注意义务、过错程度及各自行为对损失发生的作用,法院酌定广告公司对5万元直接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35000元。案涉广告牌因权利瑕疵不能继续展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1970元定作费应当全额返还。餐馆主张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结语

一条武昌鱼“游”进剪纸,展现了文化符号的融合活力,也提示了边界不容忽视。创造与使用、共享与专有、传承与创新,是一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话。让创造者得其利,让传播者知其界,才能让这条“鱼”游向更开阔的水域。

文字:刘岳鹏 刘林立

编辑:何婷婷

审核:饶平

总编:杨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