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导报综合报道 台湾47岁男子谢文雄去年7月在新北市土城区当街砍死妻子和妻子的妹妹,新北地检署求处死刑,但法院判无期徒刑,并在判决书提到,未杀害3人以上不符台当局“宪法法庭”2024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宪判8)”的“犯罪情节最严重”要件。完整判决公开后,包括“杀害多人”如何认定、犯罪手段是否达最严重程度,以及“民间法官”参审制度等,都引发议论。判决理由也引发家属痛哭抗议“台湾司法已死”,死刑存废争议再起。新北地检署8日表示,杀人判死不应以“固定人数划定门槛”,与生命法益应受高度保障的意旨未尽相符,“依法”提起上诉。国民党宜兰县长参选人、民代吴宗宪对此直言,这起案件恐怕只是其中一例,未来可能还会看到愈来愈多类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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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检署指出,经审阅判决后检方认为,原判决对于“宪判8”的判决所称“个案犯罪情节最严重之情形”的解释及适用过度限缩,指摘原判决将各项犯罪情状分别设定严格门槛,逐项切割检验。导致谢文雄在犯案时预谋、犯罪手段及犯罪结果均未能充分评价,将于“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

新北地检署就谢文雄是否为预谋杀人部分指出,他在2025年5月即多次预告杀人,并在案发前一日买厨刀、铝棒等凶器,又在案发当日埋伏被害人返家途中。判决要求检察官需证明谢文雄在预谋阶段即有“连续杀人计划”,过度限缩了“宪判8”所谓“出于预谋之蓄意连续杀人”意涵。

新北地检署就谢文雄的犯罪手段部分指出,他在开车冲撞被害人后,先刻意杀害妻子的妹妹,使妻子目睹至亲被杀后,再将妻子杀害。判决却认为“残忍手段”仅限于杀人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却将犯罪历程排除在外,对“宪判8”所谓“明显不人道、有辱人格、极端凌虐之残忍手段”解释亦属过度限缩。

新北地检署就谢文雄犯罪造成2人死亡等结果,指出判决认为杀害人数需达3人以上才属于“犯罪情节最严重”,但所谓“多人”文意并非当然排除2人。举例台湾地区“刑法”51条1款就有提到“宣告多数死刑者,执行其一”,便并非解释为实务常用“多数人”所指的“3”以上。

检方也强调,生命法益具有不可替代、无法回复的本质,杀害2人是否属最严重犯罪情节,应综合行为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预谋程度、侵害法益及犯罪结果等个案情状具体判断。不宜迳以固定人数划定门槛,认为判决解释实质上形成杀害2人即不足以构成最严重犯罪情节结论,与生命法益应受高度保障意旨未尽相符。

检方也指出,谢文雄在审理时坦承,他在行凶前称“我会用我1条命跟你们换4条命”,所指对象除了妻子、妻子的妹妹之外,还包括岳父母2人。判决却仅以谢文雄羁押期间量刑鉴定结果,推认谢文雄欠缺高度再犯危险性,认为此部分有再审究必要,并指谢文雄用来冲撞被害人的轿车没有宣告没收。

吴宗宪7日表示,他长期质疑,台湾地区“法律”虽未正式废除死刑,但“宪判8”提高死刑适用门槛后,形成他所称的“实质废死”。这次判决只是其中一个案例,接下来恐怕还会出现更多类似情况,这绝非一件好事情。

吴宗宪强调,若要改变“实质废死”,有两条路可走,一是未来透过新的“宪法法庭”判决,推翻或改变“宪判8”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二是在现况尚未改变前,推动无期徒刑分级制度,最高层级设为“终身不得假释”。

吴宗宪也表示,他曾任检察官、办过许多重大社会案件,始终认为死刑有存在必要。但若台当局要朝降低死刑适用方向前进,就不能只让死刑变得难判,却没有同步补上刑罚制度缺口。他指出,自己已提出无期徒刑分级“修法”,让法院在死刑之外,仍有足以因应重大犯罪的刑罚选项,这样才是回应民意、比较合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