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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位陈女士邀请18位同学聚会,大家在席间点了龙虾、鲍鱼、高档红酒,结账时共计46898元。陈女士提议AA,遭同学们拒绝,理由是“是你发起同学聚会,单该你买”。陈女士结清自己那份后离开,随后被18名同学联名起诉。法院驳回了18位同学的诉求,判决陈女士仅承担自身消费。法院认定,聚会发起人不等于请客者,不能以“潜规则”替代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