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家成立不满六年的调味品企业,只有十几名工人,却做出了年出口销售额3820万元的"海外爆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联合公安部门查办的河南艾麦尼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骗取出口退税案正式公布:骗取出口退税1230.95万元,实际控制人张庆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这个案子的价值不在金额,而在于它几乎把出口骗税的典型手法用了一遍——虚构产能、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票货分离"套取进项、地下钱庄虚假结汇,四个环节首尾相接。更值得出口企业关注的是:2026年1月1日起,《增值税法》施行、《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落地,与之配套的行政执法标准已经换新。
一、案情速览:一家"出口明星"企业的倒掉
艾麦尼公司成立于2019年2月,主营肽酶鸡粉调味料生产,产品全部出口马来西亚,2022年申报出口销售额已攀升至3820.20万元。
2025年5月,鹤壁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作出追缴出口退税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三年的处理处罚决定;2026年7月,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实际控制人张庆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同案的秦瑞刚、袁中伟因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20年至2024年间,该公司骗取出口退税合计1230.95万元。
二、骗局是怎么搭起来的:四个环节环环相扣
稽查机关最终查明的是一条完整的虚构闭环:
【生产端】虚构产能。生产车间常年用工只有十几人,工资薪金、耗用电费占出口销售额比例极低。因借款纠纷,该公司设备已被法院查封,查封清单显示设备极其简易,无活鸡屠宰、冷冻设备,所谓"毛鸡屠宰"委托加工协议经查系伪造。
【采购端之一】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2020年1月至2023年1月,开具收购发票9130份,涉及所谓"农产品销售人员"120人,但仅与其中14人有付款往来,超过半数发票金额从未支付;被询问的销售人员均表示从未向该公司销售活鸡。这批身份信息的来源颇具讽刺意味——公司以招录工人为幌子登记应聘者身份,并借用他人身份证、银行卡,伪造了部分付款假象。
【采购端之二】两种手法取得虚开专票。一是"票货分离":张庆与某味精公司销售人员袁中伟勾结,将多家个体户、企业购买味精暂付给袁中伟的货款转至张庆控制的个人账户,再以艾麦尼公司名义向该味精公司付款、收货地址填写实际付款人,凭空"造"出一条购销链条并套取专票。二是支付"开票费",诱使秦瑞刚等人以其实际控制企业虚开专票。
【销售端】地下钱庄制造虚假收汇。产品全部销往马来西亚,收汇却大量来自香港,属典型异地收汇;收汇结汇金额仅占出口总额46.27%。经查,张庆通过中间人与一家外省"地下钱庄"勾结,由钱庄利用其香港公司将本地多家企业真实出口形成的外汇转入艾麦尼收汇账户,结汇后再回转至钱庄控制的境内账户分配。这意味着艾麦尼不仅虚构了自己的收汇,还在客观上"借用"了他人的真实出口业务。
至此,一条"生产端虚构业务—采购端虚开两类发票—销售端虚假收汇"的完整链条浮出水面。
三、违法性对照:这套手法在刑法上如何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七条列举了"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的八种情形,本案几乎是一份教科书式的一一对应:
这套操作并非"某一步走偏",而是从一开始就处在第七条的射程之内。
四、处罚与量刑:为什么是"停止退税三年"和"十三年"
行政处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骗取出口退税款的,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还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行为发生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设置了四档:骗取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处以骗取税款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本案1230.95万元远超该档起点,被停止退税三年,正是上限,属顶格处理。
刑事量刑。《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法释〔2024〕4号第八条明确骗取税款500万元以上即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案1230.95万元是该起点的近2.5倍,法定刑起点即为十年,终审判处十三年处于该档中位偏上,符合此类案件的一般裁判尺度。
另有一处细节值得提示。报道显示秦瑞刚、袁中伟被认定的罪名是《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刑期在二年以上——按法释〔2024〕4号第十三条,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情节严重",二年以上七年以下对应"情节特别严重",反推应属后者。同为"开票",定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在量刑梯度上差异悬殊:前者税款数额500万元以上即可能面临十年以上刑罚。此类案件中,罪名的定性之争往往是第一位的辩点。
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变化:行政分档标准已经换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已于2026年1月1日施行,明确废止2012年第24号公告等文件。新办法第六十一条重新设定了"停止出口退税权"档次:
对比旧规的5万—50万—250万分界,新规改为10万—50万—500万。这组数字并不陌生——它正是法释〔2024〕4号第八条确立的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刑事标准;第六十一条第(三)(四)项还直接引入了"两年内三次/五次""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等表述,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情节认定同频。
行政上的停止退税权档次,已经与刑事量刑档次对齐了。这是行刑衔接在税收征管领域最直观的体现,也意味着税务机关对"够不够得上移送"的判断会更加迅速。
五、给出口企业的五点合规提示
本案的每个漏洞,在新办法里都能找到制度回应:
1. 产能必须与申报业务匹配。2026年第5号公告第五十七条第(八)(九)(十)(十一)项明确:生产企业或其供货企业的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货物的,供货企业外购货物或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的,该出口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不仅退不了,还要照征。及时留存生产台账、水电耗用、设备清单、委托加工实际履行证据。
2. 农产品收购发票做到人、票、货、款四流合一。开票对象须为农业生产者个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收购合同、过磅单、入库单、收付款凭证。本案中"120个销售人只有14人有资金往来",正是最致命的破绽。
3. 收汇异常远比想象中危险。新办法第四十八条要求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专门规定,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虚假或冒用的,自书面通知之日起未满二十四个月的,申报退税必须报送收汇材料并接受严格查验。借地下钱庄、异地账户"配汇",代价是长期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4. 别碰"代收代付"和"开票费"。两名同案人员的刑期说明,"帮忙走一笔账"不是小事。货物的购买方、付款方、收货方与票面主体一旦错位,就进入虚开风险区。
5. 备案单证保管十年。新办法第四十五条重申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单据等应妥善留存,保存期十年;第六十条明确提供伪造、虚假备案单证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处理。
结语
从招工时顺手记下的身份证,到味精销售员挪过来的货款,再到地下钱庄香港账户里的外汇——骗税者以为天衣无缝,最终却被产能、水电、资金流这三样最朴素的数据全线击穿。随着《增值税法》施行与新办法落地,监管正从"单票核查"加速转向"业务实质穿透"。对真正做出口的企业而言,与其事后争辩有无骗税故意,不如事前把每一笔业务的痕迹留足——这从来都是成本最低的那道防线。
版权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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