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香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香港会财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发表联合声明,以应对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获审计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个案日益增加所引起的监管关注。
“无法表示意见”是指审计师没有就上市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因而引起对相关报表可靠性的疑虑。联合声明强调:“应对这些问题是财务汇报生态圈各方的共同责任。”
然而监管机构观察发现,部分发行人近年披露未达期望,往往过于笼统、欠缺足够细节,且未充分说明管理层持续经营能力评估所依据的假设及行动计划,也未就导致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提供实质及切合自身情况的资料,及/或未能提供充分依据以支持审核委员会的意见。
三方对上市发行人管理层、审核委员会及审计师分别提出数项具体期望,并警告若上述现象未见显著改善,香港联交所将考虑修订《上市规则》,包括要求此类发行人停牌。
例外安排下个案激增
2019年9月,香港联交所制定监管框架,规定若上市发行人刊发的财务报表载有审计师发出的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除非该无法表示意见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发出,否则其上市证券一般须停牌。
联合声明表示,此豁免停牌的“例外安排”是在考虑当时的市场咨询回应后订立。彼时,普遍意见认为,此类保留意见主要涉及管理层采用持续经营会计处理基准来编制财务报表,而非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或不准确之处。因此,订立此项例外安排,旨在避免上市发行人因长时间停牌而可能严重限制投资者出售其持股的能力,及可能限制上市发行人筹集资金或遵守若干债务契诺的能力,因而或会加剧上市发行人的财务困难,及加速其倒闭。
不过,监管机构关注到,审计师发出无法表示意见,意味着并未对报表内容发表审计意见,这可能引发对其他潜在财务汇报问题的疑虑。因此,该例外安排的期望是:此类意见应在合理期间内解决,不会无限期存在;发行人会持平、完整而及时地披露所有重大相关事实和状况,以便投资者评估相关情况及影响。
然而,数据显示,自2019年修订以来,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发出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发行人数量大幅上升,从2017年的12家增至2025年的95家,其中65家的无法表示意见已持续超过一年,最极端个案更长达14年。联合声明强调:“此趋势引起监管机构的严正关注。”
有关披露未达期望
自2025年年初起,香港联交所进一步加强审查,要求财务报表载有相关无法表示意见的发行人必须按季度向市场刊发更新公告,汇报行动计划实施进度及成效。但部分上市发行人的披露资料始终未见详述行动计划的实施进度,亦无说明原有计划的变动及是否需要作出修订等详情,也未提供充足资料显示审核委员会已适当监督计划实施情况。
2025年12月,香港联交所刊发进一步指引,阐述期望管理层就持续经营能力评估应作出的披露。
此次发布的联合声明,则是对管理层、审核委员会及审计师提出了具体期望,包括:管理层应以合理假设、可靠数据及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为基础,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审慎而全面的评估;审核委员会应批判性地审阅并质询管理层的评估,主动与管理层及审计师沟通,积极监督行动计划实施,并确保披露资料清晰透明;审计师则应以积极且严谨的方式,审视管理层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估等。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女士表示:“即使财务报表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载有无法表示意见,亦可能严重影响市场质素及投资者信心。为维护金融市场诚信,上市发行人必须正视相关根本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并及时、透明地披露进展,向投资者作出充分交代。审核委员会亦应独立而严谨地监督管理层履行责任。”
香港证监会、香港会财局及香港联交所表示,将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若发现失当行为或违规情况,将采取适当的监管、纪律处分或执法行动。倘有关情况未见显著改善,香港联交所将考虑按需要修订《上市规则》,包括规定财务报表载有仅因持续经营问题而发出的无法表示意见的上市发行人须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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