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关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的通告

香公(交)告字[2026]第001号

兹有张丰祥等11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涉嫌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香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张丰祥等114人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见附件)通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通告之日起7日内向香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联系人:香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赵警官,地址:香河县五一路5号,联系电话:0316—8625920)。违法行为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

本告知书通告期为7日,特此通告!

附件:香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张丰祥等114人涉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前告知违法明细表

香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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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平安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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