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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庆阳市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西)市监罚〔2026〕8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庆阳昌丰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该公司违法事实为连续5年未按规定公示年报,且通过登记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西)市监罚〔2026〕855号 当事人名称庆阳昌丰工贸有限公司、魏廷洲 处罚机关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件 处罚内容吊销庆阳昌丰工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处罚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庆阳昌丰工贸有限公司连续5年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此前已被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至案件调查时,该公司仍未改正年报公示违法行为,且监管部门通过其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已经符合法定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调查过程
本次案件来源于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履行信用公示义务的日常监管。2026年6月26日,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范吉凯(执法证号:甘M28100100216)、王涤尘(执法证号:甘M28100100287),依法对庆阳昌丰工贸有限公司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找到该公司相关经营人员及办公场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并由见证人确认签字。调查全过程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庆阳昌丰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相关人民政府或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目前,西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天眼查数据显示,庆阳昌丰工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月10日,法定代表人魏廷洲,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3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温泉乡地庄村。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魏廷洲100%300万元人民币2014年1月7日

点评分析
本次处罚暴露出庆阳昌丰工贸合规意识严重缺失,连续5年未按规定公示年报,长期脱离登记经营场所失联,完全无视企业信用公示的法定责任。此次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主体资格将依法终止,相关责任人也会被纳入失信约束,后续经营、投融资等活动都会受到直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