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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泗市监处罚〔2026〕7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泗市监处罚〔2026〕709号 当事人名称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9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壹万伍仟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8月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的一台平衡重式叉车未完成定期检验,随即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主要违法事实
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多孔砖生产,该公司自2025年4月起,使用编号为010503M5613的平衡重式叉车在厂区内搬运多孔砖,截至2026年8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叉车始终未按规定申请首次定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的相关安全规范。在执法部门下达整改要求后,该公司于2026年9月11日完成了该叉车的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此外,该公司两年内未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属于初次违法。
调查过程
2026年8月26日,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叉车后,当场制作了现场笔录与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泗市监特令〔2026〕第486号),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叉车,于2026年9月10日前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026年8月31日,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阶段,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拍照、询问当事人、核对涉案叉车合格证明、生产资质以及检验报告、核查当事人行政处罚历史记录等方式固定了全部证据,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违法事实与收集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2026年9月16日执法人员复查确认该公司已完成整改,2026年9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后,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9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泗)市监罚告〔2026〕70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经构成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考虑到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供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材料,且及时完成整改终止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处罚决定书明确,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被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泗县四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4年10月17日,法定代表人仝磊,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庄镇工业园区。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彭光辉39%195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崔强33%165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张雪慧28%140万元人民币2029年6月30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我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未按规定为厂区作业叉车申请定期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相关法规。作为微型建材生产企业,本次1.5万元罚款虽已完成整改,但也警示我们需完善内部设备巡检校验机制,规避同类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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