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9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文号为芜市监处罚〔2026〕7-2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芜湖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芜市监处罚〔2026〕7-202号 当事人名称芜湖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处罚机关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28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叁拾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5月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针对芜湖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举报后,对举报内容开展现场检查与立案调查,确认该公司存在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芜湖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店铺“橙央瑞阁专卖店”,其在售男士拖鞋的产品宣传页面使用了“不臭脚”的宣传用语,该宣传内容无法提供任何佐证材料,对商品功能的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已经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广告宣传由该公司委托无为市包包广告设计工作室完成设计发布,对应广告费用为10元,因设计人员失误加上芜湖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对设计内容审核就发布,导致违规宣传内容上线,目前涉事宣传内容已经完成整改。
调查过程
2026年5月27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相关举报,随后于2026年6月26日安排执法人员前往芜湖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过程中,当事人对举报反映的违规宣传情况予以认可,无法提供“不臭脚”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执法过程中,办案机关收集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材料、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广告设计服务收据、设计机构资质材料等多份证据,所有证据均经相关主体签名盖章确认,可以相互印证案件事实。2026年9月18日,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芜湖市弋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芜湖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商品功能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关于禁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罚款人民币叁拾元整。
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罚款缴纳,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芜湖瑞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4年8月5日,法定代表人倪锐,所属行业为零售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资本1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街道红花山路2号全季酒店办公层1203室。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倪锐100%1万元人民币2029年7月5日
点评分析
本次芜湖瑞阁电商遭罚,暴露出这家微型独资电商在外包广告时完全未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因疏漏发布无依据的功能类虚假宣传表述。虽涉事情节轻微、罚款金额低且已完成整改,但也警示小微电商需完善广告发布前的核验流程,规避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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