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图片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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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深圳湾海关在客运进境渠道查获一辆跨境客车,该车经过海关监管区时未主动申报,且机检图像异常。经进一步查验,海关关员在车辆蓄电池暗格内查获活体龟6只。经鉴定,该批活体龟为丽箱龟4只、三爪箱龟1只、平背麝香龟1只,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经核查,当事人为经常进出境人员,承认帮他人携带上述物品,并收取“带工费”。目前该案已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有几个要点值得关注:

一、涉案物种的法律保护等级

丽箱龟、三爪箱龟、平背麝香龟均被列入CITES附录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第一条规定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根据法释〔2022〕12号,未经批准擅自进出口列入CITES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认定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箱龟属所有种均被列入CITES附录Ⅱ,依法受进出口管制。

二、罪名定性: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

以暗格藏匿方式携带CITES附录Ⅱ物种进境,逃避海关监管,已涉嫌走私珍贵动物罪。值得注意的是,虽然CITES附录Ⅱ物种对应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标准,但箱龟属所有种均被列入CITES附录Ⅱ,属于“珍贵动物”范畴。法释〔2022〕12号明确,珍贵动物包括列入CITES附录Ⅰ、附录Ⅱ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动物。

三、价值认定与量刑

走私珍贵动物罪以价值为量刑主要依据。根据法释〔2022〕12号第二条,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本案涉案物种均为箱龟属或麝香龟属物种,其价值认定需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核算。参考同类案件,箱龟属物种单只价值通常在数千元至数万元区间。6只活体龟的总价值若经鉴定达到2万元以上,即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鉴于箱龟属在“异宠”市场价格较高,6只活体龟总价值超过2万元的可能性较大。

四、暗格藏匿与“带工费”的定性意义

车辆蓄电池暗格属于非正常储物位置,行为人将活体龟藏匿于此,属于典型的“藏匿”行为,直接指向“逃避海关监管”的主观故意。当事人承认帮他人携带并收取“带工费”,说明其以牟利为目的参与走私。在司法实践中,受雇携带者通常被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带工费”的供述也印证了其明知携带行为具有违法性。

五、类案参考

参考罗湖海关查获的旅客携带5只阿尔达布拉陆龟入境案,涉案陆龟同为CITES附录Ⅱ物种,行为人以人身绑藏方式逃避监管。同类案件中,若涉案动物价值经鉴定达到2万元起刑点,行为人将面临刑事追诉;若价值未达起刑点,则仅作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