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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经核实,以下3所民办学校(幼儿园)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现将办学许可证予以废止公告,请相关民办学校(幼儿园)依法完成清算及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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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齐河县教育和体育局

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10月8日

▌ 本文来源:齐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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