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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含税价68万多的宝马,买了才4个月,出了事故,维修费花了21万余元——修是修好了,车主觉得车从此不值钱了,起诉要贬值损失。

结果,四川乐山中院驳回了。法院的理由很直接:受损部位已经修复,使用性能恢复,使用价值没有减损,不属于极端特殊情形。

这里有个关键区分:使用价值和交易价值是两回事。车开起来没毛病,不代表二手市场报价不掉;但法院认的是前者。

想证明贬值,得拿得出“永久性瑕疵”和“市场价值确实降低”的证据,最好有鉴定报告。没有鉴定,金额很难被支持。

所以教训是:维修费高≠贬值赔偿多。基础损失该要的要,贬值损失先评估再决定要不要打,别把宝全押在“修得贵”上。

#车辆贬值损失 #乐山宝马案 #法律科普 #事故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