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由于自身的特殊性,一直是律师辩护工作中的难点。很多律师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能够感受到明确的无力:留置阶段的无法会见、监委调取证据的标准化难以突破、过早退赃制约后续辩护……数不胜数。其中,何时退赃最有利于当事人是最让律师头疼的也是最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很多当事人因为及时的退赃而获得不起诉或从宽处置,也有当事人因为过早的退赃而后续不服指控数额屡屡辩解。这并不是制度本身有问题,恰恰相反,这给予了诉讼策略选择的空间,关键在于如何判断时机。
退赃从来不是“交钱即从轻”的简单交易,而是贯穿监察调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的程序性选择。退赃的时机选择,直接决定从宽幅度、辩护空间、涉案财物的边界认定。
《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监察机关经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委批准,可以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出具从宽处罚建议。这是调查阶段退赃最核心的法律依据。而《监察法》第五十三条划定了财物处置的基本规则:监察机关对违法取得财物,可依法没收、追缴;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违纪所得与犯罪赃款,处置路径完全不同,违纪款由监察机关依规收缴,犯罪赃款最终需要经过司法审判程序裁判追缴,二者不可混为一谈笼统上缴。
刑法第六十四条同时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积极退赃是贪污贿赂案件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但法律条文并未规定“越早退,从轻幅度必然线性递增”,这恰恰是实务最容易误读之处。
留置阶段退赃最大的利好,就是可以触发《监察法》的从宽建议。一旦监察机关在起诉意见书载明当事人积极退赃、挽回损失,这份从宽意见会随案卷移送检察院,是后续认罪认罚协商非常重要的基础。对于事实清晰、数额无争议的案件,全额退赃甚至存在不移送起诉的可能性。
但该阶段存在一个致命短板:律师无法阅卷和会见。此时案卷证据尚未固定,指控的每一笔款项性质、金额、是否属于权钱交易,均处于调查核实阶段。办案机关在调查初期,经常将违纪礼金、违规理财收益与受贿赃款合并统计。当事人在没有完整核对证据的前提下一次性全额缴款,极易出现把违纪款当作刑事赃款上缴的情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公布的杨洪举案,就暴露了该类问题的典型矛盾。该案当事人财产混杂合法收入、违纪所得、犯罪赃款,在调查初期很难完成清晰切割。若在留置阶段仓促全额上缴,会出现多缴款项,后续区分定性时,已经上缴的资金很难区分返还。实务中还有地方电网高管案件,家属在调查阶段一次性上缴110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其中仅780万属于犯罪赃款,剩余三百余万元被定性违纪款,这笔款项的处置,无法在刑事诉讼中进行救济,只能走纪检处置路径,当事人与家属陷入被动 。
留置阶段退赃,适合事实无争议、每一笔指控事实清晰,当事人自愿认罪的案件。如果案件数额存在重大争议,存在多笔事实定性存疑,不建议一次性全额退缴。
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可以完整阅卷,调取全部笔录、银行流水、书证,逐笔核对指控事实,区分犯罪赃款、违纪款项、存在事实争议的金额,这是退赃的最优窗口。
这个阶段,退赃直接作为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的核心筹码。律师可以和承办检察官沟通:无争议部分先行退缴,对事实、定性有重大争议的款项暂不缴纳,不强行捆绑全部金额。缴款凭证直接写入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幅度具有更强的确定性,避免出现“调查阶段给了从宽建议,检察院不予采纳”的落差。
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金某某受贿案,就是典型。被调查人在监察调查阶段如实供述,有退赃意愿,待到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完整核对全案证据之后,完成全额退赃,最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获得大幅度从轻处理。该案的处理逻辑,就是不急于在证据尚未固定的调查阶段仓促缴款,待到进入审查起诉,证据闭环形成,再完成退赃,兼顾悔罪态度与辩护空间。
审查起诉阶段退赃,最大优势在于可控。律师可以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提出法律意见,区分违纪收缴与刑事追缴,避免把合法财产、违纪款项当作犯罪赃款上缴。对于存在部分事实抗辩的案件,这是兼顾认罪悔罪与有效辩护的最佳方案。
庭审之前、审理过程中仍然可以退赃,法院量刑时会酌情考量。但此时,起诉事实、量刑建议基本已经固定,退赃不再是量刑协商的筹码,仅仅作为法庭酌定从轻情节,从轻幅度会明显压缩。
许传智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中,其到案后持续配合追缴,绝大部分犯罪所得及孳息追缴到位,在审判阶段完成全部个人所得追缴,法院据此认定积极退赃,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但需要看到,该案当事人本身在调查阶段就已经配合追缴,审判阶段属于后续补足;如果案件到审判阶段才第一次筹措资金退赃,从轻效果远弱于前两个阶段。
在实务中,律师必须谨守界限:
第一,区分违纪款和犯罪赃款,不要笼统打包上缴。违纪款由纪检监察机关依规收缴,不计入刑事犯罪数额;犯罪赃款才是刑事诉讼中需要追缴的违法所得。缴款时,务必在备注写明款项性质,留存完整缴款回执,要求凭证入卷。
第二,无罪辩护案件谨慎退赃。一旦主动退赃,办案机关极易将缴款行为认定为自认犯罪事实,直接削弱无罪辩护的基础。坚持无罪辩护的案件,一般不建议主动退赃。
第三,不存在“交钱就能取保、缓刑”的承诺。无论哪个阶段退赃,都只是量刑情节,不代表必然获得某种结果。
第四,缴款渠道必须走对公账户,拒绝私人转账,所有凭证、文书原件妥善保管,作为后续辩护的证据材料。
很多当事人和家属,把退赃理解为“越早交钱,越能换取宽大处理”,但职务犯罪案件的退赃,本质是证据博弈与程序选择。它不是简单的“花钱买刑”,而是在法律框架之内,结合全案证据、事实争议,审慎选择时机、确定退缴金额的辩护策略。不盲目提前全额缴款,不放弃合理的辩护空间,才是职务犯罪案件涉案财物处置的重点。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