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河南周口一家三口灭门案悬置多年后,原审被告人谭某义因同村借宿关联被刑事追诉,两审死缓裁判均依赖其有罪供述定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复查发现,本案客观性证据几乎为零,有罪供述系"先证后供"且签名非本人书写,作案工具、血迹样本等关键物证下落不明,全案证据无法形成闭合链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年12月再审改判谭某义无罪,该案作为检例第259号确立了对供述驱动型案件应重点审查"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差异、穷尽手段仍事实不清的须适用疑罪从无的裁判规则。

一、基本案情与诉讼经过

1993年7月17日下午,河南省周口市谭某旺、王某英夫妇及其15岁女儿谭某娜被发现死于家中。因案发前夜谭某娜曾在原审被告人谭某义家借宿,谭某义被公安机关列为重大嫌疑人。1999年3月,周口地区检察分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周口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谭某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谭某义上诉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5月以事实不清裁定发回重审。2002年1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认定谭某义强奸谭某娜后为灭口,持镰刀砍击、钝器砸击等手段杀害三人,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再判死缓。谭某义再次上诉,2003年7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谭某义入狱服刑后持续申诉,2017年5月其家属委托律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二、检察机关复查与抗诉程序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决定立案复查,采取三项核心措施。

第一,全面阅卷并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多次讯问谭某义,发现原案讯问程序不规范,有罪供述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其无罪辩解存在一定合理性。

第二,对客观性证据作逐项核验:作案工具镰刀把上提取的两枚血指纹,原鉴定意见为"数量和质量尚不能具备同一认定条件",重新送检后鉴定机构仍认为特征点过少无法鉴定;谭某义家门板上提取的四处血迹仅检出A、B两种血型物质成分,不具备唯一指向性,且血迹样本去向不明;现场存在多处喷溅血迹,但未提取到谭某义带有血迹的衣物。

第三,镰刀头、镰刀把、绳子、被害人衣物等重要物证下落不明,因案发至复查已逾二十五年,穷尽手段无法补充新证据。复查结论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2020年6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对讯问笔录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确认有罪供述签名非谭某义本人书写;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意见正确,经检委会讨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同年1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有罪判决,宣告谭某义无罪。

三、抗诉理由的法理展开

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理由从三个维度展开,构成完整的证据法论证体系。

第一,客观性证据全面缺失。尸体检验报告显示,因检验时尸体已腐败,无法分辨谭某娜处女膜系新鲜或陈旧性破裂;在案无谭某娜内裤及阴部擦拭物的提取送检记录,缺乏证明强奸行为的任何客观依据。现场提取的凶器镰刀把上血指纹无法鉴定;家门板血迹鉴定仅能排除部分血型,不能锁定谭某义;被害人有多处重创却未提取到被告人带血衣物。

第二,有罪供述合法性存疑。谭某义具有阅读书写能力,但经鉴定有罪供述签名非本人所写;卷宗中缺失其被拘留后即作无罪辩解的笔录;还存在讯问笔录侦查人员未签名及疲劳审讯等问题。第三,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呈现典型"先证后供"特征。谭某义第三、四、五次讯问中逐步供认拖动尸体、覆盖衣物、丢弃镰刀把位置、绳结位置及用草木灰覆盖血迹等细节,均是在尸体检验报告和现场勘查笔录形成之后作出,供述内容从与客观证据矛盾渐趋一致,符合侦查人员将已掌握案情"喂供"后让嫌疑人复述的特征。此外,谭某义先后供述匕首、镰刀、斧头等多种作案工具,但匕首未提取,斧头无法形成被害人伤痕;多次供称强奸时被害人穿裤子,与尸检报告及证人证言证明穿裙子相矛盾。

四、指导意义与规则提炼

检例第259号确立的三项指导意义构成供述审查的方法论体系。

其一,客观性证据缺乏、以有罪供述为主要定案依据的案件,应着重审查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对被告人提出遭受刑讯逼供、笔录非本人签名等线索的,应及时启动讯问合法性审查,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全部移送、录音录像是否依法同步制作、是否与笔录一致,必要时对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对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的,审查其是否稳定、前后是否一致、是否与在案证据矛盾、矛盾能否合理解释、是否符合生活常识与逻辑经验法则。

其二,区分"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证据价值。"先供后证"中,有罪供述在先,侦查机关据此提取到隐蔽性强的作案工具、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供述的作案方式与死因鉴定吻合,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以采信。"先证后供"中,侦查人员先掌握现场勘查情况与客观性证据,嫌疑人后在讯问中逐步"供出"与已掌握情况一致的细节,此时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应作为审查重点,若供述与在案证据渐趋一致且存在供证矛盾,则不应采信。

其三,案发时取证不全面、证据体系不完整、穷尽手段仍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应秉持客观公正立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有部分证据指向犯罪嫌疑人但有罪供述合法性和真实性存疑、无罪辩解无法排除、缺乏客观性证据锁定嫌疑人、案发时证据未及时规范提取且无法补充新证据的,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定案,应依法宣告无罪。

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的区分标准+疑罪从无适用条件

口供驱动型案件中,区分"先供后证"与"先证后供"是审查有罪供述证据价值的核心标尺。"先供后证"指有罪供述形成于客观性证据提取之前,侦查机关依据供述查获隐蔽性强的作案工具、物证或确认排他性作案细节,供述内容与死因鉴定、现场勘查相互印证,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可以采信。"先证后供"指侦查人员已通过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获取案件客观信息后,嫌疑人在后续讯问中逐步"供出"与已掌握情况渐趋一致的细节,供述从与客观证据矛盾到趋同,呈现典型的"喂供"特征,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均存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疑罪从无的适用条件为:案发时取证不全面、证据体系不完整,有罪供述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经实质审查无法确认,无罪辩解及其他有利证据无法排除,关键物证灭失或样本去向不明,穷尽现有手段仍无法补充新证据,全案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此时,证明有罪的责任在控方,被告人不负有自证清白的义务,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无罪,不得以"留有余地"的方式降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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