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绿色 工厂对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撑保障与示范引领作用,构建规 范长效的标杆企业培育机制,壮大绿色制造标杆主体,助力合肥 市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 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安徽省工 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贯彻落实加快推动制造业绿色发展指导 意见的实施意见》《安徽省绿色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以 及《合肥市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合肥市级绿色工厂的培育、申报、评 价、认定、动态管理等全过程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工厂是指实现了能源低碳化、资源 高效化、生产洁净化、产品绿色化和用地集约化的企业,是绿色 制造的核心实施单元。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绿色工厂的统筹指导和培育管理,组织开展市级绿色工厂申报、评价工作,遴选发布市 级绿色工厂名单。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依据本细则负责本辖区市级绿色工厂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五条 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将本 辖区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列为培育对象,科学制定 培育计划,引导培育对象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 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

第六条 市级绿色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依 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 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

(二)工厂应明确绿色制造相关管理层职责,制定绿色低碳 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量化目标;

(三)工厂按照 GB/T 19001 、GB/T 24001 、GB/T 23331、 GB/T 45001或相关行业适用的其他标准建立、实施、保持并持 续改进质量、环境、能源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四)符合绿色工厂最新标准、政策要求。

第七条 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市级绿色工厂: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 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 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有关部委以及省(市)政府、省(市)有 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八条 市级绿色工厂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市工业和信 息化局发布申报通知。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节能降碳工 作开展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推荐市级绿色 工厂数量。

第九条 对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 ( GB36132) 及重点行 业标准要求(以工业和信息化部明确的重点行业为准),企业按 照自愿原则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 (https://green.miit.gov.cn/, 以下简称管理平台),根据所属行业 类别,如实自主填报申报表完成自评价,并按要求提供有关佐证 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 管理平台收到的申报材料开展审核,并充分征求当地生态环境、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向市工业和信息化 局推荐。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 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 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对各县(市)区、开发区 推荐的市级绿色工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征 求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后,择优确 定年度市级绿色工厂公示名单,经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文公布。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对市级绿色工厂实行动态管理。已纳入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按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材料,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

第十三条 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 强对绿色工厂的指导和管理,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 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市 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四条 已纳入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的企业存在以下情形的, 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七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材料;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及时从市级绿色工厂名单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市级绿色工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管 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 入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材料时予以说明。 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变更说 明进行复核确认,在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变 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企业从市级绿 色工厂名单中移出。

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市级绿色工厂相关信息真 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 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 相关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 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十七条 县(市)区、开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 制定出台本辖区对绿色工厂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工厂梯度 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落实工业 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工厂建设工作 要求。联合本辖区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 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十八条 市级绿色工厂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 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台的相关标准和政策调整适时修订,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 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来源:合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