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国与赵桂兰夫妇共育有四名子女:长女陈丽娟、次女陈丽梅、小女陈丽欣、长子陈建军。陈雨桐系陈建军之女。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 6 号楼 3 单元 12、15、17 号公租房,原承租人为陈建国。随着赵桂兰(2004 年 1 月)、陈建军(2021 年 6 月)以及陈建国(2022 年 5 月)先后离世,这套公租房对应的财产权益以及后续拆迁安置利益分配,成为一家人矛盾爆发的焦点。(文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2022 年 11 月,陈丽娟(甲方)、陈丽梅(乙方)、陈丽欣(丙方)、陈建军的弟弟陈建强(丁方)、陈雨桐(戊方)共同签署《分家析产协议》。协议约定:全体签约人一致同意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至陈建强名下,由陈建强全权负责后续拆迁申报、对接等全部事宜;拆迁完成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包含不动产、各类补偿款项)由五方共同共有,初始方案每人各占五分之一份额。

协议附带补充约定:陈建强享有的拆迁利益调整为五分之二。落款时间:2022 年 11 月 8 日(协议第三页)。2022 年 11 月 10 日,陈丽欣、陈雨桐、陈丽梅共同出具书面声明,自愿放弃涉案公房承租权,同意承租人变更为陈建强。

后续家庭成员配合完成承租人变更手续,项目征收拆迁顺利落地。陈建强作为被征收人,取得朝阳区 B 片区 2 号院两套回迁安置房(拟分别登记在陈建强及其妻子王秀莲名下),另取得房屋征收补偿款628352.8 元。但陈建强拿到全部拆迁利益之后,拒绝按照协议约定向其他家庭成员分割安置利益,辩称全部拆迁补偿款已经投入两套回迁房的装修工程,款项消耗完毕,不再具备分割条件。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陈丽梅、陈丽欣、陈雨桐三名原告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房产部律师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陈建强因本次拆迁取得的两套回迁房以及征收补偿款,由陈丽梅、陈雨桐与两名被告按份共有;陈丽梅、陈雨桐各自享有五分之一份额,陈丽欣名下对应的全部份额自愿转让归陈建强所有。

各方当事人主张

原告方(陈丽梅、陈丽欣、陈雨桐)主张(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房产部律师团队代理)

1. 各方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合法有效,是分配本次拆迁安置利益的核心依据。协议最初约定拆迁利益由五人每人享有五分之一;陈丽娟自愿将自身份额无偿给到陈建强,因此协议补充条款写明陈建强利益占五分之二,陈丽梅、陈雨桐原本约定的每人五分之一份额不受影响。

2. 陈丽欣、陈丽娟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将自己名下对应的拆迁份额赠与陈建强,属于权利人自由处分自身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不会减损陈丽梅、陈雨桐原本享有的既定份额。

3. 本案属于分家析产纠纷,分割财产的基础是各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并非法定继承。因此陈雨桐是否对祖辈尽赡养义务,与本案份额划分无关,不影响其依据有效协议享有拆迁财产权益。

4. 陈建强主张拆迁补偿款已经用于房屋装修,没有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并且装修行为并未经过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该笔征收补偿款仍属于拆迁整体利益,应当依法分割。

被告陈建强答辩主张

案涉 802 号回迁房拟登记权利人是陈建强,1103 号回迁房拟登记在妻子王秀莲名下。征收补偿款 628352.8 元已经打入陈建强账户,钱款全部用于两套回迁房装修。陈建强认可《分家析产协议》本身效力,但提出:多年来一直和陈建国、赵桂兰共同居住生活,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陈雨桐作为孙辈,没有对老人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甚至不分拆迁利益,因此陈建强应当分得更多安置权益。陈丽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书面意见,同意将自己全部份额赠与陈建强。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 《分家析产协议》及补充条款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协议正文 “各方每人享有五分之一拆迁利益” 与补充条款 “陈建强利益占五分之二” 两处内容是否冲突?

2. 陈雨桐是否因为未尽赡养义务,需要少分或者不分拆迁安置利益?

3. 陈建强提出征收补偿款已经用于两套房屋装修,是否可以据此不再对补偿款进行分割?

4. 案涉全部拆迁利益(两套回迁安置房 + 征收补偿款)应当如何确定最终分配方案?

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应当恪守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被告以及陈丽娟,均属于原公房相关权益人,针对涉案公房未来拆迁安置利益所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是全体签约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对全部签约主体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当遵照协议履行。

针对协议正文 “拆迁利益各方各占五分之一” 和补充条款 “陈建强利益占五分之二” 是否矛盾及解释问题:

法院认为,两处内容属于同一份完整合同文件。合同条款出现表述不一致时,应当探寻签约时各方真实意思。补充协议单独就陈建强的财产份额作出特殊、明确的约定,视为对协议前文平均分配方案的特别修正,更能反映签约时各方最终合意。因此拆迁利益分配应当以补充约定为准:陈建强享有全部拆迁利益的五分之二;剩余五分之三,由陈丽娟、陈丽梅、陈丽欣、陈雨桐四人平均分配,每人享有二十分之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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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强辩称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其他家庭成员曾口头承诺保障其住房,但未能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口头约定构成对书面协议的有效变更,也不能据此额外增加其分配比例,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陈丽欣、陈丽娟自愿将各自名下二十分之三的份额赠与陈建强,属于合法处分自身民事权利,法院予以准许。赠与完成后,拆迁利益份额调整为:陈建强享有十分之七;陈丽梅享有二十分之三;陈雨桐享有二十分之三。

本次拆迁取得利益包含 802 号房屋、1103 号房屋以及征收补偿款 628352.8 元。陈建强主张补偿款已经投入两套房屋装修,无需分割。法院认为:安置房屋与征收补偿款同属于拆迁利益组成部分,陈建强未能举证证明补偿款确实用于房屋装修,该项抗辩不能成立,该笔款项应当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分割。

判决结果

1. 《旧城区改建项目住宅房屋征收补偿结算协议》项下 802 号房屋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由陈建强享有十分之七份额,陈丽梅、陈雨桐各享有二十分之三份额;

2. 前述征收结算协议项下 1103 号房屋对应的全部权利义务,由王秀莲享有十分之七份额,陈丽梅、陈雨桐各享有二十分之三份额;

3. 涉案公租房征收补偿款 628352.8 元归陈建强持有,陈建强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陈丽梅、陈雨桐各支付94252.92 元;

4. 驳回陈丽梅、陈雨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实务要点总结

1. 分家析产书面协议效力优先法定继承规则。家庭成员对公房拆迁安置利益提前达成书面分配约定,只要自愿签署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优先尊重书面约定。赡养付出情况,不再作为调整份额的裁判依据。

2. 合同条款冲突处理原则:一般条款和特别约定不一致时,特别约定优先适用。协议后面增加的补充条款,视为对原协议分配方案的变更,解释合同以各方最终合意为准。

3. 抗辩主张必须举证。当事人主张补偿款项已经消费、用于房屋装修,需要提供完整转账凭证、施工合同、发票等证据,仅有口头陈述无法对抗书面分家协议。

4. 财产份额赠与属于单方权利处分。享有拆迁利益的权利人,可以自愿将自身份额赠与其他签约人,不需要其余当事人同意,赠与完成直接改变最终各主体份额比例。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长期处理分家析产、拆迁家庭共有房产、按贡献 值算份额,擅长多子女家庭、拆迁安置房、共有房产析产、继承,调解 + 诉讼并重,团队会梳理各方贡献来核算份额,适合家庭矛盾大、房产价值高,强项:老宅基地、公房、拆迁安置房、分家协议效力争议,非常熟悉北京基层法院析产份额认定(贡献打分)的裁判思路,有很多老旧城区、农村拆迁析产判例。拆迁安置利益分割、宅基地、回迁房、央产房、政策性住房析产等,熟悉拆迁安置协议、安置人口认定,拆迁类打分析产是其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