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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没有解释连带保证的含义,连带保证人还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吗?近日,桐城市人民法院双港人民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针对“格式合同中,银行未向当事人解释连带保证含义,保证人是否免责”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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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某银行与借款人张某(化名)签订了20万元的借款合同,王某(化名)自愿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在银行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确认。贷款到期后,张某未能按期偿还本息,某银行遂将借款人张某、保证人王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过程中,王某提出抗辩。他认为这份保证合同是银行提前拟定的格式条款,自己签字时,银行工作人员没有口头解释“连带保证”是什么意思、有什么法律后果,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因此这条保证条款无效,自己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点,是银行未口头解释条款,是否能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首先,虽然合同属于银行格式条款,但“连带责任保证”是借款担保的核心内容,合同文本中文字清晰、内容明确,且王某本人在连带保证人位置亲笔签字确认,说明其认可合同内容。

其次,王某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拥有正常的认知能力和社会生活经验,理应明白连带保证的基本后果:借款人不还钱,银行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款。银行即便没有额外口头讲解,也不会导致王某完全不理解该条款。因此,王某以“银行未解释条款”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不符合《民法典》格式条款免责的法定情形,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张某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王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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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也给广大市民敲响警钟:签字担保绝非儿戏。成年人在签署任何合同、担保文件前,都有义务认真阅读条款,看不懂、不理解的内容要主动咨询。同时也提醒各大金融机构,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要进一步规范服务流程,主动做好重要条款的提示说明工作,减少类似民事纠纷的发生。

▌来源:桐城新闻

▌责编:木子 小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