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生意往来结算十分常见,很多人习惯随意出具借条或欠条。但多数人不知道,二者虽只有一字之差,在法律定义、诉讼时效、举证责任上却截然不同,写错会增加举证难度,甚至存在因时效抗辩丧失胜诉权、欠款难以追回的风险。东昌法院普法小课堂为大家清晰厘清二者区别,规避欠款风险。

一、法律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关系的直接凭证,通常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及出借人已向借款人交付资金,双方形成明确的借款合同关系,法律关系简单清晰。

欠条是对过往债务的结算凭证,适用范围更广,除借款外,货款、工程款、劳务费、赔偿款等各类欠款,均可出具欠条,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无法直接体现债务形成原因。

二、诉讼时效不同

诉讼时效是法律给债权人主张权利设定的“保护期”。超过这个期限,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要回欠款。借条和欠条的时效规则差异很大,需要分别说明。

(一)借条的诉讼时效

约定了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还款到期日的次日起算3年。超过3年未主张权利的,对方可以提出时效抗辩。

未约定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予对方合理准备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诉讼时效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3年;若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明确拒绝还款,则从拒绝之日起算3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未主张权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20年最长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规则。

(二)欠条的诉讼时效

约定了还款时间的欠条:与借条相同,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算3年。

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欠条,分情形判断:

如果是原有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力清偿而出具无还款日期欠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号),司法实践中认定原债务诉讼时效因出具欠条而中断,诉讼时效自债权人收到欠条之次日起重新计算3年。该批复仅适用于原债务已到期、到期未付才补写欠条的情形,不可扩大适用。

若基础债务本身未约定履行期限,则一般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3年;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时明确拒绝履行的,从拒绝之日起算3年。

具体起算点需结合欠条形成的基础法律关系判断。

三、举证难度不同

持有借条起诉,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的核心证据;若对方抗辩借款未实际交付并作出合理解释,出借人仍需举证证明款项交付事实。

仅凭欠条起诉货款、劳务费等纠纷,欠条仅证明结算结果,债权人一般还需要额外举证欠款形成原因、基础交易过程(合同、送货单据、工程量记录等),证据不足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适用场景与书写要素

用借条

单纯资金借贷场景,首选借条。必备要素:借贷双方姓名、身份证号、借款金额(大小写)、借款用途、交付方式、还款日期、利息(约定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保护上限,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未约定利息视为无息)、借款人签字按手印、出具日期。

用欠条

买卖、劳务、工程等结算后,对方暂无能力付款的场景。必备要素:欠款人、债权人信息、欠款事由、欠款金额、还款期限、违约责任、双方签字盖章。

法官提示:一字之差,权益天差地别。日常资金往来,按需规范出具凭证、留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佐证,才能最大程度守护自身财产权益。

来源: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