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贵州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产品质量不合格、虚假宣传、价格违法、食品安全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现选取部分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月圆和天下购物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

2025 年 10 月 30 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贵州月圆和天下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一级原味瓜子过氧化值超标;后续多地移送线索反映其销售二氧化硫残留超标的进口鲜龙眼。经查,不合格瓜子货值990.87元;销售鲜龙眼环节当事人完整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销售不合格瓜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销售不合格鲜龙眼无主观过错。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鲜龙眼” 不予处罚;对销售不合格 “一级原味瓜子”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乐卡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和未办理小餐饮登记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2026年3月16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到惠水县乐卡餐饮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美团、淘宝闪购两个外卖平台上使用的商家资质与其主体资质信息不符,且商家资质信息公示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也不是该局办理的小餐饮登记证。经查,当事人冒用他人证照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及未办理许可或备案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构成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虚假信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及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入网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因当事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涉嫌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惠水县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送惠水县公安局。

案例三: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天龙龙井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10月21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收到黔南州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线索。经查,惠水县天龙龙井矿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世江山泉饮用山泉水经抽样检验,该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期限内进行了召回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构成生产销售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黔南州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惠水县基肯姆食品厂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2月27日,惠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惠水县基肯姆食品厂使用临期、过期食品重新加工食品问题。经查,当事人将回收的吐司作为原料进行高温烘烤制成食品黄油脆脆香,其中有9袋超过保质期的吐司作为原料也重新加工成食品黄油脆脆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惠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凯里市某某面包店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

2026年3月3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凯里市某某面包店裱花间存放食品添加剂的专用柜内存放有黄色小瓶1瓶(内装有金色粉,瓶身上标签模糊)、银色小瓶1瓶(内装有银色粉,瓶身无标签)和珠光粉1瓶,均已开封使用。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金色粉、银色粉和珠光粉为表面装饰物质,不是可食用物质或食品原料。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使用上述非食用物质加工生日蛋糕4个,在网上售出1个(58元/个),另3个未售出(标价168/个)。3个蛋糕的货值金额为562元,违法所得为58元。因当事人未提供使用上述物质加工食品的台账,具体数量无法查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黔东南州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岑巩某某包子铺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6年1月5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岑巩某某包子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南瓜馒头进行网络抽检,样品经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实测值为0.0754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APP上的销售记录仅能查询7天之内的,店内线下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故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据当事人供述,该批次南瓜馒头共生产39个,已全部销售完(包括抽样的8个),共计货值金额66.5元,违法所得为66.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黔东南州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穗县某某小龙虾店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6年6月9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线索,三穗县某某小龙虾店涉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经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但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当事人在抖音平台注册了名为“某某小龙虾(三穗店)”的餐饮店。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上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为第三人伪造的假证,证件上未盖有公章。该店铺于2026年5月29日开始营业,营业时间共计12天,营业期间抖音收入为162782元,微信二维码收入为97241元,总货值金额共计260023元。通过当事人提供的合理支出项票据,核实当事人合理支出费用为276013元,没有实际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和使用虚假经营资质入网提供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并没收用于食品加工的工具。

案例八:铜仁市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阡县柏益之家食品店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案

2025年6月5日,石阡县市场监管局接到12315举报称,石阡县柏益之家食品店在售卖牛髓粉,商家虚假宣传称吃了牛髓粉,摔跤不会骨折,骨折都不用去医院,吃这个药可以直接好。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当事人对某生物时代健康食品有限公司曾获荣誉作展示宣传,通过现场唱红歌、宣讲养生知识等服务及免费赠送牙刷、毛巾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到店内参加食品的推销会,宣称所经营的普通食品具有预防和治疗疾病等该商品并不具备的功能,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查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石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贵州省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