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所涉外法律服务团队代理的一起中国公民在菲律宾因工坠亡引发的跨国工亡赔偿案件顺利办结。办案团队接受死者国内家属的委托,就死者在菲律宾某市务工期间发生意外坠亡一事开展跨境维权法律服务。办案团队综合运用中菲两国侵权法律规则、劳工保护制度及跨国公证认证程序,通过境内外证据固定、联合菲律宾当地专业律师开展调查,并与外方责任主体进行多轮跨国谈判,最终成功促成各方达成和解协议。死者家属顺利获得足额跨国工亡赔偿金,案件圆满办结。
案件梳理
委托人的亲属徐某生前持商务签证赴菲律宾务工,在菲律宾南部某市一处由某华商负责的在建汽车修理厂从事相关工作。某日,徐某在修理厂屋顶进行检查时,因部分屋顶突然坍塌,从约6米高处坠落,送医抢救无效后被宣告死亡,死因为高处坠落导致的严重创伤性脑损伤。由于徐某系持商务签证入境,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且涉事场地存在复杂的投资、建设及管理关系;同时,徐某的家庭结构特殊,其父亲已故,母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女儿为未成年人,前妻已离婚。家属对涉外劳务关系的认定、跨国责任主体的追究、涉外监护与继承公证程序的办理均面临巨大障碍,遂委托本所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
本案关键时间线:
2025年9月22日:委托人正式委托本所办理徐某菲律宾工亡案件专项法律事务,办案团队当日召开紧急会议制定初步维权及取证方案;
2025年10月14日:办案团队指导当事人完成基础证据梳理,并联合菲律宾合作律师,成功从当地警察局及医疗机构调取警局报案记录、目击者证言、医学死亡证明等关键卷宗,固定了事故事实及遗体保管现状;
2025年11月25日:办案团队完成案件核心法律分析,确认了死者与场地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事实雇佣关系,厘清了因建筑物缺陷及安全防护缺失导致的侵权责任主体,并正式向菲方相关责任人发送律师函;
2025年12月8日:针对死者特殊的家庭结构,本所协助国内家属启动特殊的公证程序,指导完成死者母亲的监护人确认、未成年女儿的法定代理权限确认以及相关索赔主体资格的涉外公证认证文件准备;
2025年12月23日:在前期扎实的证据支持与诉讼施压下,办案团队与菲律宾雇主及施工方正式启动线上跨国和解谈判;
2026年1月至3月:本所律师与菲方代理人进行了多轮艰难交涉,针对赔偿标准、责任划分及当地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博弈,成功反驳了对方试图以“商务签证非法务工”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抗辩;
2026年4月7日:双方正式达成书面和解协议,本所律师指导家属完成跨国签约,外方同意承担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在内的一次性高额赔偿;
2026年6月12日:涉案工亡赔偿款全额跨境划转至家属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后续遗体善后事宜也妥善处理完毕。本案圆满结案,极大节约了当事人的跨国诉讼成本。
办案律师解读
本案中主要争议焦点与办案核心要点为:
1. 商务签证下事实雇佣关系的认定
实践中,不少出国务工人员因签证瑕疵未签署正式劳动合同。外方往往以此为由拒绝承担雇主责任。本案中,办案团队需要通过深挖死者赴菲的工作安排记录、微信聊天指令及现场目击证言,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死者长期接受外方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任务,确立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从而排除签证瑕疵对民事实体赔偿权利的影响。
2. 跨国工亡事故中责任主体的认定
事故发生在在建工程现场,涉及投资主体、施工组织者、建筑物所有人等多方。办案律师办案时不能局限于单一主体,而是通过菲律宾律师的属地调查,查明涉案项目的实际控制方及管理方,锁定最终具备赔偿能力的责任人。
3. 特殊家庭结构下的维权主体资格
本案死者家属中包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与未成年子女,这直接关系到赔偿请求权主体的合法性及赔偿金的最终归属分配。办案团队需要统筹国内监护权确认、法定代理及跨国公证认证程序,避免谈判后期因主体不适格导致的程序停滞。
法律依据
(一)侵权损害与过错责任
《菲律宾民法典》第2176条规定:“任何因作为或不作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人,如果存在过错或疏忽,有义务对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如果在双方之间不存在先前的合同关系,这种过错或疏忽被称为准侵权行为。”
(二)涉外侵权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三)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四)法定继承顺序及主体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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