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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乘客开门撞人,

为何司机全额买单?

一个不经意的疏忽,

竟然引发数万赔偿?

屡见不鲜的“开门杀”事故,

究竟谁担责、谁赔付?

2026司法新规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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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的一天,网约车司机潘先生送某单乘客小宋时,驾驶承租车辆驶入非机动车道驻车,等待小宋下车,但未提醒对方确保后方无行人或车辆再开启车门。

乘客小宋开启车辆右后车门时,碰撞到正常行驶的高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高先生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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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交警部门认定,潘先生负全部责任,高先生无责任。案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因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高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和潘先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乘客小宋的开门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机动车驾驶人潘先生对车辆行驶及停车地点的选取具有实际控制力,驾驶人及乘车人系机动车一方的组成人员,在侵权行为上应视为一个整体。

潘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非机动车道内驻车影响正常通行秩序,且在乘客下车开门时未尽提醒义务,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潘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

案涉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对高先生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由潘先生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替代赔偿。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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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该解释明确了“开门杀”情形下的受害人保障问题。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为加强对受害人保障,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正确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遵循交强险追偿的法定规则,该条第二款还明确,交强险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以向有故意的乘车人追偿。在发挥交强险基本保障作用的同时,也严厉惩治对损害发生存在故意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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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这种情形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解释(二)》此条规定既推动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又通过压实乘车人、驾驶人侵权责任,强化其谨慎注意义务,从源头避免“小疏忽”造成“大祸端”。

值得注意的是,“开门杀”虽多源于无心之失与瞬间大意,但其背后折射的是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无论是驾乘者还是路人,唯有时刻绷紧安全弦,养成“伸手确认后再行动”的良好习惯,才能有效规避潜在的灾难性后果。

随着新司法解释的实施,法律层面已构筑起更为坚实的防护网,力求让受害者在受损时能及时获得足额赔偿,同时对有过错方形成有力震慑。希望大家能从自身做起,共同维护道路上的和谐与安全,杜绝类似悲剧再次上演,让每一位出行人都能平安回家。

(*文中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条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一并起诉乘车人、驾驶人以及承保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的规定,请求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赔偿后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据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损害是因乘车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来源:新吴法院

编辑:赵伟

审核:朱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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