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因对外欠下债务,于2023年3月14日向李某的亲属王某(被告人)出具借条一张,捏造张某和李某向王某借款320万元的事实。同年3月16日和17日,张某将筹集到的资金320万元通过亲属银行账户转入王某的账户,再由王某的账户转回到张某的银行账户。张某和李某后又于3月16日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抵押给王某。
2024年,债权人杨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李某偿还借款300万元及相应利息,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由张某、李某限期偿还杨某借款及利息共计约500万元,张某、李某教唆王某以此前捏造的借条等材料为依据,于2025年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先后出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法律文书。其后,张某、李某将之前抵押给王某的二人名下一套房产抵偿给王某,并伙同王某以458万元的价格将房产出售给他人,导致杨某等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与被告人王某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系共同犯罪。张某、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在张某、李某安排下配合二人提起虚假诉讼,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本案赃款在案发后得以追回,且案件审理过程中债权人杨某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对各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各被告人相互勾结,以虚假诉讼为手段转移资产,企图达到不履行债务的目的,不仅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也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人民法院依法对参与虚假诉讼的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坚决从严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秩序与司法公信力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对于引导社会公众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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