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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住房子车子,崔先生和赵女士选择“假离婚”,约定财产全部归女方、债务全部归男方。没想到,赵女士真的有婚外情,崔先生遂诉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定协议无效。

崔先生与赵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23年底,崔先生债务“暴雷”,银行频繁催收。为避免房产、车辆被查封拍卖,两人商定“假离婚”,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均归赵女士所有,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债务全部由崔先生承担。

登记离婚后,两人对外界隐瞒了离婚事实,仍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互相代理处理家庭事务。直到2024年,崔先生发现赵女士存在婚外情,双方开始分居,并就《自愿离婚协议书》效力及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崔先生诉称,两人是为规避夫妻共同财产被处理而进行的“假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处理的约定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也未实际按协议履行,协议应属无效。

赵女士则认为,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订立离婚协议的过程中不存在可以导致协议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原、被告双方离婚是基于感情破裂,不存在“假离婚”。

闵行法院浦江法庭副庭长沈海星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书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条款是否有效。

首先,两人办理离婚登记后仍长期共同生活,可见有继续保持“婚姻关系”的主观意愿;其次,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较为严重的债务问题,可见两人登记“假离婚”有对应的动机;最后,在无证据显示男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男方自愿放弃全部夫妻财产、承担全部夫妻债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亦不符合常理。综上,双方在虚假意思下登记离婚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

但是,离婚登记行为具有不可逆性,一旦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须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因此,对协议书中条款的效力,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系因订约双方合意虚假行为而产生,并非对实际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真实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条款因涉及人身性和伦理性,应认定有效。

于是,闵行法院判决案涉协议书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判决后,赵女士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上海一对夫妻为躲债“假离婚”,妻子却真有婚外情,财产还能全归女方吗》

栏目主编:王海燕

来源:作者:解放日报 王闲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