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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某百货公司生鲜采购部职员的重庆市两江新区居民张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后对外自称是百货采购部总监,谎称可以帮助某甲向多家商超供应鸡鸭冻品、大米等产品,陆续以收取好处费、打点关系、缴纳投资款等名义多次索要财物,共计诈骗某甲财物共计1892347元,供其购买豪车、住宅及其他挥霍。2026年6月26日,张某因犯诈骗罪一审被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并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张某不服判决后提起上诉,辩称与某甲签署有正式的商业咨询合同,为按约收取咨询费和服务费,请求认定为普通民事纠纷。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解聘后他对外谎称是采购总监,多次索要好处费超189万元

记者从检察机关的起诉书上看到,张某曾在某商社百货公司任职生鲜采购部职员,职责包含根据品类销售毛利预算,制定商品采购计划;负责市场调查、商品的质量监管及价格监督;与客户谈判、沟通、协调,合同的预谈判,报部门审核。2017年11月13日,张某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离职。

2019年8月,被害人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张某时,其自称是某百货的采购部总监,并谎称可以帮助某甲向某百货、某超市等商超供应鸡鸭冻品、大米等产品。从2019年10月起至2024年4月案发前,张某陆续以收取好处费、打点关系、缴纳投资款等名义多次向某甲索要财物,扣除案发前归还的部分外,共计诈骗某甲财物共计1892347元。

如,张某以鸡翅项目好处费为由两次分别骗取某甲现金40万元、50万元;张某以索要春节礼品为由骗取某甲现金10万元及价值6.6万元的高档酒、以某商超外包装项目打点关系费、好处费为由分别骗取某甲现金4.1万元、10万元;以已从某全国CEO李某处拿下大米供应项目需要缴纳投资款为由,骗取某甲现金共计174万元……

经查,张某将骗得的钱款购买了一辆宝马X7,为妻子购买的重庆市两江新区房屋出资43万元,还用于其他挥霍。

2024年3月31日,被害人某甲多次要求退款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4月1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5月21日,民警将张某抓获。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非法占有……一审法院认定他犯诈骗罪

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在案证据证实,张某先向某甲虚构其某百货公司采购部总监身份,声称可以帮助其向某超市供货牟利,获取某甲信任后,继续向其捏造多个供货项目并借此以好处费、打点关系费、缴纳投资款等名义向某甲持续进行诈骗。

法院认定,在犯罪过程中,张某为持续实施诈骗,安排他人向某甲强化其国企高管人设,不断提出新的虚假供货项目维持和提高某甲期待,诈骗巨额财物后,又通过以借款名义返还少量钱款、补签商业咨询合同和安排少量供货业务的方式消除某甲怀疑和掩盖罪行。在案的商业咨询合同从设立时间、支付条件、数额和责任承担上均有违一般正常商业逻辑且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

此外,张某收取的大量钱款,既未按约投入任何项目,亦未进行任何的实质推动,而是供其购买豪车、住宅及其他个人挥霍。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某甲财物18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同时,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责令张某退赔被害人某甲经济损失1892347元。

以收取的钱为咨询费和服务费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张某,听取辩护人意见后,于近日审理终结。

记者看到,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与某甲签署有正式的商业咨询合同,实质上为某甲提供了居间商业服务和成功供货案例,张某按约收取某甲支付的咨询费和服务费并无不当,二人之间资金相互往来频繁,无充分证据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本案应认定为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请求二审改判。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法院认为,以上事实,足以认定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连续的诈骗行为,其性质已非普通民事纠纷范畴,应当以诈骗罪对其定罪处罚。对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与某甲签署有正式的商业咨询合同,实质上为某甲提供了居间商业服务和成功供货案例,张某按约收取某甲支付的咨询费和服务费并无不当,二人之间资金相互往来频繁,无充分证据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本案应认定为普通民事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上诉、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梅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