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

阜政办秘〔202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农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建村规〔2025〕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农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农房建设管理

(一)严格审批管理

1.严格宅基地审批。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含履行土地管理相关职责的街道办事处,下同)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政策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的面积标准: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动工建设。

2.加强规划及许可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强化业务指导,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或者乡村地区“通则式”技术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等方式替代或改变规划许可。农村村民住宅一般为2层,原则上不超过3层,层高不超过4米。

3.完善审批机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数据资源部门要按职责统筹指导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建立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联审联办制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高效办成宅基地审批管理“一件事”。

4.强化选址及安全管控。农房建设选址要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宅基地、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引导农房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聚。应尽量避让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地下采空区、洪泛区等危险地段,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利用不利地段的,应当指导建设方采取安全有效工程处置措施。

(二)强化批后监管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和相关部门加强批后监管工作。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农户建房过程中,会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村级组织进行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发现问题及时制止,责成整改;农户建房结束后,要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对照审批内容进行实地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要严格按照《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完成建房;应拆旧的,按照承诺的时间拆除旧房,并无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通过验收的农户,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各县(市、区)政府要指导乡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对每栋农房的审批、施工、验收等全流程资料进行归档,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实现建房信息可追溯。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乡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日常巡查,建立村级“网格员”制度。组织乡镇指导村级组织对辖区内的动土建设行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建房行为督促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于当日上报乡镇。乡镇按照履职事项清单确定的职责,对村级组织上报的信息及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线索进行核实并分类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的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已承接“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赋权事项的乡镇,根据赋权实施监管和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对涉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违法行为,由乡镇政府依法实施监管和查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做好督促和指导。

(三)强化施工监管

1.规范施工主体。农村低层住宅可以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施工,其他农村住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农房设计和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抗震设防等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推广使用《阜阳市农民建房合同(样本)》,明确质量安全责任,推广《阜阳市农房设计图集》,在受理建房申请时同步向农户提供,引导农户选用《阜阳市农房设计图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定期更新合格工匠名录并向社会公布,会同乡镇政府加强对工匠的监督管理。

2.加强施工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为乡镇政府的日常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宣教《阜阳市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指导手册》,加强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县、乡两级按各自职责负责施工过程日常监管,建立监督台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责令整改,对发现的涉及农房施工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执法部门。

二、规范既有农房管理

(一)隐患排查整治

1.日常排查。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4〕4号)等要求,建立农户自查、村镇巡查、县级核查、市级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常态化排查工作机制,聚焦用作经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和违规改扩建,处于区域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范围内,信访事项反映安全隐患等重点农房,结合防汛、极端天气等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年至少组织1次普查。对因水灾、台风、地质、地震等自然灾害受损房屋,及时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

2.隐患整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将农房安全隐患整治作为建立农房质量安全综合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健全农房安全隐患动态整治台账,通过常态化排查及时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纳入整治台账,结合城乡安居工程等工作,分类施策、系统整治。对排查发现或鉴定为C、D级的农房,要及时督促引导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重建、维修加固等方式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难以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管控措施,确保危房不住人。

3.农村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政策补助条件的,及时纳入政策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重建和实施抗震改造的农房要同步达到当地的抗震设防要求。鼓励在危房改造和抗震改造工程中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

(二)用作经营的农房管理

负责农房用作经营活动的审批监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用于经营活动的农房安全使用条件的动态监管,督促产权人(使用人)严格落实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用于经营活动的农房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对新设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认定为C、D级危房用作经营的,不予发放营业执照;对存量经营主体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至C、D级危房的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其他行业监管部门对认定为C、D级危房用作经营的,不予新办行业许可;对存量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属C、D级危房的,应暂停经营活动。

三、开展农房安全专项治理

即日起至2027年8月底,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农房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组织乡镇按履职事项清单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专项治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会同乡镇严格执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宅基地审批制度,严查未批先建和超审批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层高的建设活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加强建房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工作,施工现场应当搭设脚手架、设置临边防护、规范临时用电,工人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

四、明确部门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负责为乡镇政府开展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组织编制、推广使用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组织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逐级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查核发和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农村自建房进行监管和查处,逐级督促指导各地组织相关行业部门进一步做好区域性地质灾害风险隐患的排查调查,对调查发现的隐患点落实群测群防、监测预警、排险除危等措施,推进农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求摸排,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房安全管理工作,形成监管合力。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按照履职事项清单落实自身职责。市直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定期对各县(市、区)农房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约谈,并督促整改落实。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农房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深入开展农房质量安全教育,增强农户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引导农户依法依规安全建房。

本通知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市资规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国家及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9月9日

来源:中国新闻社“皖间新动态”、阜阳发布 B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