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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患者投诉卫生院,这名患者在市医院确诊荨麻疹,拿着开好的药到镇卫生院,想在卫生院输液,被拒绝之后就投诉了,官方调查回复说的很明白,卫生院不是拒绝治疗,只是不允许输患者自己带的药,院方当时也给了方案,可以在院内开药治疗,也可以协助转诊,只是患者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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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核心问题只有一个:药品安全责任,不该由医护来背。

一、自带药输液,到底有多危险?

输液本身就是高风险操作。药品从出厂到进入患者血管,中间要经过采购、验收、储存、调配、皮试、输注、监护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温控、避光、效期管理要求。患者自己带来的药,经历了什么,医院一无所知。

运输途中温度是否超标?有没有暴晒?包装是否完好?药品是否被调换?这些医院统统无法确认。

广州2018年出过一起案例:患者输自带药品后过敏性休克,家属把医院告上法庭。虽然法院判医院无责,但整个诉讼过程耗费了大量精力。重庆一家诊所使用了患者带来的过期抗生素,导致患者肾损伤,最后诊所赔了几十万。

赢了官司,输了精力。输了官司,赔上职业生涯。

过敏性休克一旦发生,抢救窗口以分钟计算。肾上腺素必须立即肌注,气道必须随时准备插管,循环必须持续监护。基层卫生院有多少具备完整的抢救条件?真出了事,医护拿什么救?拿什么担?

二、规定站在医护这边,别被投诉吓住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写得清清楚楚: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药学部门统一采购供应,不得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对于患者自备药,原则是“拒绝使用为原则,病情确需+药物合格为例外”。换句话说,拒绝是常态,同意才是特例,而且特例必须满足极其严格的条件。

三、医护应该怎么应对?四句话,记牢

第一句:拒绝要干脆,但话要说得暖。

直接说“不能用”就完了,不要含糊。但拒绝不等于冷漠。卫生院这次做得对——拒绝输液的同时,给了替代方案:院内开药、协助转诊。拒绝的是“你的药”,不是“你的人”。

第二句:把风险说透,把责任划清。

不要只说“规定不让”。要告诉患者:自带药来源不明、储存条件不明,一旦出事,抢救难度极大。这不是吓唬人,这是把真实风险摆出来。清华大学医院的外带药知情同意书里写得非常直白:“由药物引起的一切反应患者负全部责任”。这种话,该说的时候必须说。

第三句:留痕。留痕。留痕。

拒绝的过程要记录。患者的诉求要记录。给了什么替代方案要记录。投诉来了,调查组看的是证据,不是“我觉得我当时说了”。卫生院这次能快速澄清,靠的就是处置过程有据可查。

第四句:不要因为怕投诉就松口。

投诉是压力,但松口是风险。为了平息一个投诉,去接一瓶来路不明的药,输进去了,出了事,投诉你的人不会替你赔钱,不会替你坐牢,不会替你丢掉执业证。

卫生院这次被投诉,本质上是一个负责任的决定,被一个不理解的患者当成了冷漠。医护的职责是治病救人,不是替患者承担他们自己制造的风险。自带药的风险边界很清楚:药品来路不明,医院管不了;药品质量不可控,医院担不起;出了事责任扯不清,医院赔不起。

拒绝,不是推诿。拒绝,是守住安全底线。

这条线,该守就得守。投诉来了,也别退。

来源:第一科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