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岚县新闻)
“两违”是什么?
“两违”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简称,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用地行为或建设行为。
违法用地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1.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2.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3.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
4.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
5.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6.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占用土地行为。
违法建设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1.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建设行为。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
3.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进行建设。
4.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依法办理续用手续或申办续用手续未获批准。
5.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两违”的危害有哪些?
1.侵占公共资源,损害群众利益;
2.制约经济发展,阻碍社会进步;
3.质量难以保证,存在安全隐患;
4.助长不正之风,破坏社会公平。
法律责任
一、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章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章
第七十四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建设守规矩,
申请用地要审批,
违法建房必严查,
先建后拆代价大!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