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锐眼工作室
10月10日,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公开淮北市监烈罚〔2026〕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氧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项目详情 处罚决定书文号淮北市监烈罚〔2026〕91号 当事人名称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机关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6年09月30日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内容罚款壹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2026年6月,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气瓶检验违规问题,随后线索转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最终认定该公司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检验氧气瓶的违法行为,结合当事人主动整改的情节依法作出减轻处罚决定。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5月13日,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对61只氧气瓶完成定期检验后,出具了“合格”检验报告,但检验过程存在两项违规:一是该61只氧气瓶未更换具有剩余压力保持功能的瓶阀,不符合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1号修改单第12条关于工业氧气瓶阀结构应当具有剩余压力保持功能的强制要求;二是瓶阀拆解检验不符合TSG 23—2021第9.7(4)条规定。该公司在检验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情况下,仍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已经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相关规定。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8日,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管局杨庄所收到《烈山区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隐患转办单》,该线索源自2026年6月5日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的监督抽查发现的问题,收到线索后该局立即对该案开展调查。执法人员先后通过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及涉案气瓶照片,对当事人相关负责人进行询问,调取当事人营业执照、特种设备检验核准证、气瓶充装许可证、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涉案气瓶定期检验报告等材料,确认了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事实。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开展整改:案发后立即停止违规检验,为61只涉案氧气瓶补装了合格保压阀;对2026年6月3日已经充装完成的55只气瓶发布公告召回,截至6月10日完成全部召回并更换保压阀;8月18日主动注销了自身的检验核准证,退出气瓶检验业务。2026年9月21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淮北市烈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已经构成检验氧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主动停止违规检验,完成涉案气瓶整改、召回已出厂问题气瓶并主动注销检验核准证退出检验业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同时配合调查、属于初次违法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最终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淮北市南方特种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6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陈勇,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7人,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5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刘庄工业园。股东信息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日期陈勇100%500万元人民币2023年4月11日
公司角度点评
本次暴露出公司气瓶检验环节未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合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虽后续主动完成整改、召回问题气瓶并注销检验资质退出相关业务,仅被处以1万元罚款,但也警示特种气体相关企业需筑牢特种设备检验的合规防线,避免安全隐患与合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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