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2021年4月,任博、赵亮在北京注册成立北京学力星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同年9月“学力星球”App上线运营。平台定位为“视频图书馆”:将每本书拆解为10个左右的讲书短视频,用户观看短视频即可快速读完一本书。截至2023年2月案发,平台书籍列表数为369本,注册用户1,708,282人,其中付费VIP会员188,825人;会员年充值198元或288元,享有一年视频图书阅读权益及推荐奖励;平台另有第三方广告收益。案发前会员充值总额39,332,882.44元,广告收入12,968,058.03元。
案件线索源于2022年10月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发现辖区居民赵某某使用该App“发展下线”,同年11月7日,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指定管辖,该案由阿尔善分局以“11·07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立案侦查。2023年2月4日,办案机关赴北京将任博等五名核心人员跨省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此前,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就同类举报调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结论。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12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起公诉,指控层级最高达38层(据公开报道)。案件历经三次开庭审理,2026年9月24日,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23)内2502刑初284号刑事判决书宣告五名被告人全部无罪,并当庭释放,扣押、冻结在案财物依法发还。此时距任博被羁押已过去1327天。法院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判决书归纳的无罪要点包括:平台提供真实的视频图书阅读服务,用户“一次获取、反复使用”;VIP定价未超出合理范围,存在真实经营活动;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证实视频图书服务具有真实的制作、运营、商业合作模式;计酬、返利建立在已提供真实知识付费服务的前提下,并非虚构营销内容骗取钱财;会员可退出、具有退费保障;公司收入有多种来源,并非单一依靠发展新成员缴纳的会员费,“此模式亦有别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纯粹‘拉人头’,欺骗参加者缴纳钱财的模式”。
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与法院判决形成呼应:平台商品与服务真实有效,每月支出内容运营成本40万余元,与讲书人签订合同,每周更新书目;返利和层级属于会员卡销售的代理提成,是正常的销售行为;未虚构夸大经营投资项目及盈利前景,未骗取他人财物;并申请了14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当庭提出多项重大程序疑点,包括电子数据取证瑕疵、侦查人员取证记录时空矛盾等问题,多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管辖异议申请。
二、质疑文章的核心逻辑与方法论谬误
一审判决无罪之后,律师界却有人对无罪判决发出来质疑。微信公众号“亮辩涉传”发表的《》(以下简称“《疑惑》”)一文,是这种质疑声音的代表。该文的核心主张是:学力星球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判决无罪系法律适用错误;288元档会员多出的90元对价系“入门费”;返佣拨出比例高达70%,证明平台以多层级计酬为主业;法院认定“收入多元”系李代桃僵。该文甚至预言,这一判决将使“已经生效的绝大多数传销案件”都更有理由申诉,都是冤案。
我在此对这篇文章进行系统批驳。真理愈辩愈明,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律界同仁对此案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探讨。
在逐点批驳之前,先指出《疑惑》一文的三个方法论谬误,它们贯穿于全文:
其一,以“有罪推定”的穿透审查,替代“疑罪从无”的证明标准。 《疑惑》通篇以“可以推断”“应当查清”展开:推断平台主要业务是收取入门费,推断用户缴费动机是发展下线,推断广告收益是返佣资金的遮羞布。但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在控方。一审判决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即控方举证达不到法定标准。质疑者若要推翻无罪结论,应当指出控方哪一份证据足以证明哪一个构成要件,而不是要求法院按质疑者的推断“穿透审查”。恰恰凡是《疑惑》承认“需要查明”“判决并未查明”之处(如288元会员占比、退费成功率、为冲团队人数而自购的账号数量),均说明控方在案证据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这正是无罪判决的规范依据,而非判决的“硬伤”。
其二,以商业特征替代构成要件。 层级返利、拨比高低、用户动机、边际成本,都不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构成要件。《疑惑》用“70%拨比”这一商业指标置换“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骗取财物”这一法定要件,属于典型的偷换论题。
其三,选择性引用权威观点。 《疑惑》援引检察日报《网络传销犯罪识别应回归行为经济实质判断》一文提出的三个认定维度,却略去了该文最重要的一段话:“‘骗取财物’具有独立的限制处罚功能,不能通过‘结构不稳定’这一事实直接推导出来,更不能将本罪异化为抽象危险犯。”三个维度是该文为识别“骗取财物”提出的操作指引,而非凡触及其一即入罪的自动装置——原文明确,“达到相当程度”方可认定。该文属于检察日报理论版刊发的学术分析框架,具有理论参考价值,但不能替代对本案证据的个案审查。
三、批驳之一:288元多出对价——“入门费”的证据认定
《疑惑》认为,288元与198元会员服务内容完全一样,多出的90元对应的是更高的返佣资格、更高的返佣基数和学力分增益,因此是“典型的入门费”。此论在证据法上不能成立。
第一,“入门费”的规范含义是“获得加入资格”的对价,而非“获得更高收益”的对价。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表述是“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法答网第十二批专题答疑明确指出,“对‘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的认定应当进行实质判断”。本案中,付费198元即取得推广资格;288元并非“从不能推广变为能够推广”,而是同一资格项下佣金基数与积分增益的提高。这如同我国航空公司的经济舱与商务舱:目的地完全相同,多付的票价购买的是更高等级的服务与权益,而不是“登机资格”本身。需要明确的是,这仅是一个用于说明“资格内差别定价不同于入门费”的说理类比,而非主张两者商业模式等同。把“资格内的差别定价”认定为“入门费”,等于取消了“加入资格”这一要件的规范功能。
需要指出的是,《疑惑》在论证“288元多出对价是入门费”时,隐含了一个前提:198元会员缴纳的会员费不是入门费。这一前提如果成立,就意味着占付费会员相当比例的198元档用户实际上是正常消费者。但根据判决认定,198元会员同样具备推广返佣资格,同样可以通过推荐他人充值获得佣金。如果198元会员费不是入门费,那么该用户群体即为真实的付费消费者;如果288元会员费是入门费,那么同一平台内却存在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用户——一部分因缴纳费用获得资格,另一部分因购买商品获得资格。这种二元结构恰恰说明平台存在真实的商品消费市场,而非以收取入门费为唯一入口的传销组织。
关于198元和288元档会员各自占比的公开数据,截至本文写作时,公开搜索结果中未见明确披露。但正因为控方在案证据中未能举证288元档占比及其用户行为特征,法院依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认定,具有法律依据。更准确的表述应当是:在案证据未能证明288元档的额外对价主要是“发展下线资格”,控方未完成“入门费”要件的证明,而非断言该档会员“绝对不构成入门费”。
第二,佣金与商品价格挂钩是销售行业的一般商业逻辑。 直推佣金按被推荐人的充值金额乘以比例计提,佣金基数随产品单价浮动,体现的是“销售业绩导向”而非“人数导向”。保险代理的佣金按保费计提,房产中介的佣金按成交额计提,没有人会因此认为保费或房价是“入门费”。我国保险行业的业务人员组织架构与佣金分配方式与多层分销确有形式相似之处,都是以多层次的组织建立行销管道,再以层层分红的诱因使组织壮大,我国监管并未将保险代理的多层计酬认定为传销犯罪。保险行销组织在各国均纳入保险业的专门监管框架,而非作为传销予以规制。当然,保险业属于特许经营业态,受严格金融监管,与一般社交分销在法律地位上不同,此处仅为说明“按成交额计提佣金不等于入门费”这一计酬逻辑的类比,并非主张二者商业模式完全等同。
第三,“用户动机论”在证据法上不能成立。 《疑惑》断言用户缴纳90元差价“目的不是电子书阅读权益”——这是对18万余名付费用户主观动机的统一推定。付费用户中多少人发展过下线、288元档占比多少、多少账号从不推广,控方并未举证,《疑惑》自己也承认这些“需要查明”。刑事认定不能建立在推测之上。何况,依2013年“两高一部”意见,参与传销活动人员是否认为被骗,不影响骗取财物的认定;同理,部分参与者的投机动机,也不能反向决定组织者行为的犯罪性质。认定犯罪,看的是规则设计的客观特征与组织者的客观行为,而不是对海量用户内心的穿透取证。
第四,依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第十二批专题答疑, 对“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把握,一般可理解为“传销组织未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或者提供的商品、服务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应重点审查“是否不提供商品、服务退货退款政策”“是否要求参加者购买并囤积明显超出其可在合理时间内消费的大量商品、服务”“是否禁止参加者退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普遍流通性”等情形,“若提供的所谓‘商品、服务’仅仅是传销的‘道具商品’,则可判断涉案经济组织实际上并无合法的经营活动”。学力星球提供了369本书的真实讲书视频,198元/年折合每本书约0.54元,不存在囤积,有退费通道,显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
四、批驳之二:“70%拨出比例证明传销”——以商业指标替代构成要件
第一,“拨出比例”不是本罪的法定认定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与公通字〔2013〕37号意见均未将拨比高低列为构成要件或认定参考。构成要件是入门费、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骗取财物。拨比只是企业营销投入的财务指标,直销、保险、社交电商行业拨比普遍处于高位,拨比高说明获客依赖分销激励,不说明经营虚假。但需要补充的是:拨比高可以作为控方试图证明“以拉人头为主业”的间接证据,只是不能单独入罪。本案之所以在拨比高的情况下仍不构成犯罪,是因为真实服务、真实成本、真实收入、可退费等反方向证据的证明力更强,控方未能将拨比高与“计酬依据是人数而非业绩”建立充分关联。
第二,《疑惑》指责判决“没有审查经营成本和返佣占比”,恰恰颠倒了规范逻辑。 法答网答疑确立的审查标准是“价格是否严重偏离实际成本”,对象是商品定价而非利润分配。据在案审计报告及辩方提交材料所呈现的平台收入分配结构,约60%—70%用于支付销售提成,约10%支付讲书人提成,约20%留存作为运营成本;平台每月支出内容制作运营成本40万余元,需维持选书、拆书、剪辑、审核团队并外聘讲书人。需要说明的是,该分配比例属于辩方视角下的商业模型概括,并非判决书原文直接确认的精确分配公式。但即便按此结构,有真实成本、真实分工、真实交付的体系,与“空壳返利盘”存在本质区别。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已对制作、运营、商业合作的真实性作出确认,这正是判决引用它们的用意。
第三,以返佣替代广告投放,是互联网行业的常见增长策略。 传统平台花钱买量,向流量平台支付广告费获客;学力星球把同等预算以分销佣金支付给推广者,经济实质是营销费用的内部化。检察日报文章强调以“真实价值创造”为核心锚点——判断的关键是商业体系有没有创造真实价值,而不是价值在组织内部如何分配。
第四,检察日报文章明确指出,“骗取财物”具有独立的限制处罚功能,不能通过“结构不稳定”这一事实直接推导出来。 《疑惑》从“拨比70%”直接推导“典型传销行为”,走的正是该文所批评的“以结构特征替代骗取财物审查”的老路。
五、批驳之三:“收入多元系李代桃僵”——对判决审查对象的误读
第一,判决此节有明确的指向:回应控方指控。 控方指控的逻辑是“平台设定的规则核心是推广会员而非推广书籍”“通过发展下线拉人头实现会员人数不断增加,从而获得更多广告点击量”“传销参与者被骗充值会员费造成财产损失”。要否证这一指控,就要证明平台不是纯粹依靠新成员缴费维持运转的资金盘。判决书认定“学力星球公司的收入有多种来源,并非单一依靠发展新成员的人数及新入会者所缴纳的会员费”,逻辑链条完整,并无偷换。
第二,广告收入是真实、持续、可验证的经营收入。 判决书全文证实广告合作方包括四川巨量引擎、快手、腾讯、百度等多家主流互联网广告服务商,相关业务往来与结算有证人证言、业务材料在案证实。广告收入呈真实增长曲线——从零到100万元用时7个月,从100万元到200万元仅用时3个月。这不是“用户本来就应该获得的合法收益”一句话可以抹杀的:平台与广告联盟的商业合作、流量结算,是平台作为经营主体的收入;平台以学力分体系将其中相当部分二次分配给对数据收益有贡献的用户,正是“真实价值创造—真实价值分配”的闭环,与检察日报文章“以真实价值创造为核心锚点”的进路完全吻合。
第三,《疑惑》所谓“广告收益捆绑代理制条件”的论证是循环论证。 “会员到期不续费停止产出学力分”“288元会员产出更高”“未完成任务发展新会员可恢复奖学金资格”——这些规则被预先假设为“入门费的绑定装置”,然后又被当作入门费的证明。但换个视角,付费会员享有更高权益、权益随会员等级分层,是一切会员制商业的通行逻辑。若凡与会员费挂钩的权益差异都算“传销绑定”,则所有付费会员制皆成传销,显然荒谬。至于“发展新会员可恢复当月奖学金资格”,恢复的是参与分配的资格而非分配金额本身,其运营功能是促活与召回;是否构成“提现条件与推荐人数挂钩”式的退出阻断,控方并未就此举证,法院无从认定。
需要坦率地指出:这一规则在形式上确实与“发展新会员”挂钩,规范上具有敏感性。法院本应审查其实际运行效果——有多少用户因未完成任务而被取消资格、取消后实际有多少人通过发展下线恢复。但辩方指出,控方未就此举证,这正是无罪判决的证据基础。辩护文章不宜将此规则简单定性为“促活与召回”而回避其规范上的敏感性,而应当承认其敏感性,同时指出控方举证不足。
第四,判断返佣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关键,是资金是否来自真实经营收入。 传销资金链的致命特征,是返利兑付完全依赖新增入门费,即“以新还旧”。学力星球的广告收入与内容服务收入都是真实经营现金流,返佣支出有真实收入基础,这正是它区别于资金盘的关键事实。需要说明的是,“收入多元”本身不当然出罪,但结合真实交付与退费机制,足以否定“返利完全依赖新增会员费”的资金盘结构。
六、批驳之四:“骗取财物”认定——三维度逐一检验均不成立
维度一:盈利来源虚假陈述——不存在。 该维度以“组织者宣称收益主要来自商品销售或平台广告,实则依赖新人所缴纳的会费维持运转”为典型形态,前提是有“宣称”与“实际”的背离。学力星球对外宣传的就是“视频图书馆”知识付费,与实际业务完全一致;广告收入不是宣传话术,而是1296万元的真实结算;平台从未虚构、夸大经营项目及盈利前景——这正是辩护人反复强调、判决予以采纳的事实。会费占营收比例的高低,只有在存在虚假陈述的前提下才有判断意义;真实陈述之下的收入结构,是商业模式问题,不是欺诈问题。
维度二:退出机制人为阻断——不存在。 判决书认定“缴纳会员费的会员根据公司规定可以退出,具有退费保障”,有书证、退费记录、被告人供述印证。《疑惑》以“判决并未查明退费成功率”质疑,实则是把证明责任倒置给了辩方与法院。刑事诉讼中,证明退费机制被人为阻断的责任在控方;控方未举出任何退费受阻的证据,法院即应采信退费机制的真实性——这正是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而非逻辑漏洞。
维度三:商品服务道具化——不存在。 法答网答疑与检察日报文章均要求“商品价格严重偏离实际成本或市场价值”“参与人购买商品不是基于真实消费,而是获取会员资格的对价”。本案369本讲书视频、每周更新、与讲书人签订真实合同、每月40余万元内容成本,198元/年的定价与成本和价值相符;170余万注册用户中仅188,825人付费,付费率约一成,大量用户免费使用基础功能——数字内容不是“击鼓传花”的道具,而是被反复消费的真实服务。
三个维度均不具备,“骗取财物”这一核心要件即告证否。至于《疑惑》末尾的“引申问题”——“组织策划者不使用任何欺诈手段、没有实物交付,从事拉人头式传销是否构成骗取财物”——这是一个与本案无关的自设命题。本案有大量真实交付,讨论“没有实物交付”的假想情形,对本案定性没有任何推进意义。
七、批驳之五:“纯粹拉人头”标准的误读——计酬依据的实质判断
第一,37号意见的区分标准从来不是“商品服务之有无”,而是“计酬依据之实质”。 该条明确:“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第二,本案计酬依据是多元的业绩导向体系,而非单一的人数导向。 直推佣金按被推荐人的充值金额乘以比例计提,基数是销售额;间推5%以下级团队“开单”业绩为条件,依据是销售业绩;学力分奖学金按观看、签到、广告共建等行为计算,依据是用户行为贡献。代理晋升条件中确有团队付费VIP人数考核,但晋升条件不等于计酬依据:我国保险行业晋升业务经理要求团队人力达标,佣金却仍按保费计提,没有人据此认定保险行业传销。将“晋级门槛涉人数”直接等同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依据”,是对计酬体系的片面截取。
法答网第十二批专题答疑对此已有明确指引:“传销犯罪中的层级认定不能仅根据名称、形式进行判断,而需要把握层级认定的核心,即身份、层级关系的认定应当关联计酬或者返利。如有的传销组织虽然设置了负责人、总店长、店长、A级、B级、C级等不同层级,但实际上负责人、总店长、店长之间并不发生返利,均各自负责自己发展的下线,虽然称谓上有所不同,但实际处于同一层级,虚列两个层级,该两个层级不应计入传销组织的实际层级;又如,有的传销人员用自己的身份重复设立多个层级以营造组织假象,实际其用一个身份设立的多个层级并不发生实际返利,亦属虚列层级,应自层级中扣除”。该答疑确立的审查标准是:层级必须与计酬或返利存在实质关联,仅具管理或名称意义的层级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层级。本案中,控方指控“层级最高达38层”,是否所有层级均发生实际返利、是否剔除未发生计酬的虚列层级,在案证据本身即存疑问。辩护人提出“身份、层级关系的认定应当关联计酬或者返利”的规范性要求,与法答网答疑的精神完全一致。
第三,判决中“有别于纯粹‘拉人头’”的表述是对事实的对比性描述,而非创设新标准。 其完整语境是:“此模式亦有别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中纯粹‘拉人头’,欺骗参加者缴纳钱财的模式”——即平台有真实服务、有退费通道、有广告收入,因而区别于典型拉人头资金盘。这是对既有事实与典型传销差异的归纳,与37号意见第五条的精神一致。
第四,人数、层级只是追诉门槛,不是充分要件。 37号意见第一条规定“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是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条件;具备门槛远不等于构成犯罪,还须证明计酬依据与骗取财物。《疑惑》实际上也清楚这一点——它通篇用力最多的正是“骗取财物”,只是其论证如前述不能成立。
八、批驳之六:程序与证据维度——无罪判决的证据基础
本案一审无罪判决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而非第(二)项。这意味着审判法院的核心判断是控方证据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而非法院依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程序瑕疵导致核心证据可采性存疑,叠加控方实体要件举证不足,共同导致全案证据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然而《疑惑》一文完全忽略了这一维度。本节将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并列展开,形成“实体上存疑、程序上不可靠”的双重论证。
第一,电子数据取证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控方举证,阿尔善分局在2023年2月4日抓捕任博等人次日开始提取学力星球电子数据,制作《网络在线提取工作记录》。辩护人指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网络在线提取或者网络远程勘验时,应当使用电子数据持有人、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用户名、密码等远程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权限,而侦查人员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侵入公司后台。辩护方还指出,“电子数据提取笔录”存在造假——该笔录的制作地点载明为锡林郭勒盟公安局阿尔善分局办公室,但侦查人员彼时并不在办公室。公诉人向法庭出具了一份制作该份“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的侦查人员的“情况说明”,称二人虽然彼时不在办公室,但是通过网络远程协作完成了电子数据的提取,辩护方认为这样的一份“情况说明”根本不能对前述取证程序瑕疵进行补正,反而坐实了程序瑕疵无法补正。出庭的侦查大队长在面对取证资质质疑时,承认电子数据提取操作系“一边百度学习一边做”,且控方指控的31个数据包仅3个送鉴定。这一系列程序瑕疵,严重影响了电子数据这一核心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第二,跨省抓捕后App即被关停,后台电子数据未完整提取、部分视频数据灭失(均系辩方意见)。 辩护方提出,侦查人员通过向第四被告索要账户名密码登录了学力星球阿里云后台,修改了登录密码,且关停了正在运营的服务器,致使学力星球的视频图书、用户数据灭失。侦查人员出庭确认,阿尔善分局最初立案方向、侦查思路均认为“传销犯罪与产品无关”,因此未对视频内容予以提取保全。辩护方指出“视频图书馆里的视频就是最关键的证据,但是这些视频的质量优劣不能只凭证人来评价”。需要指出的是,“关停服务器致数据灭失”属于辩护方提出的程序争议,并非判决书已确认的既定事实,但这一程序争议恰恰是实务界讨论“远洋捕捞”式异地追诉时经常关注的一类问题。
第三,数据取证的时间线存在无法自洽的矛盾。 据辩方当庭出示的取证同步录屏(该录屏系侦查人员在使用取证电脑时系统自动生成的屏幕录制文件,由辩方在庭审中作为质证证据提交),阿尔善分局取证电脑中2022年6月即出现学力星球会员信息、8月出现与美亚柏科的合作文件、11月26日已获取平台代码及检查结果、12月19日已完成分析报告,均早于2023年2月4日抓捕,其中2022年6月、8月、11月的时间节点甚至早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若侦查人员当庭陈述属实(即抓捕后才从被告人处取得密码开始提取),则取证电脑中不应出现形成于2023年2月5日之前的学力星球电子数据及分析检查结果。对应的提取笔录、检查笔录在卷中缺失。这一时间线矛盾是本案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的核心疑点,辩护人多次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
第四,管辖权存在重大争议。 本案属于典型的“远洋捕捞”式异地追诉——办案机关远赴北京将企业人员抓捕到内蒙古管辖审理。案卷中确有“指定管辖决定书”,阿尔善分局系经锡林郭勒盟公安局指定管辖后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辩护方对指定管辖的合法性提出系统质疑:其一,学力星球经营地在北京,主要涉案人员在北京,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就同类举报调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结论;其二,指定管辖以管辖不明或存在管辖争议为前提,本案是否符合指定管辖的法定条件存疑;其三,辩护方当庭提出,办案机关获取案件线索的渠道并非常规日常侦查,相关线索来源存在重大疑问。辩护人多次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管辖争议直接影响侦查行为的正当性,进而影响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
第五,控方证据体系存在结构性缺陷。 公诉机关虽然提交了平台层级、会员数量、资金流水、鉴定意见等证据,但仅能证明客观上存在多层分销、返利规则,无法证明平台具有骗取财物的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案件经历三次开庭,检察院指控涉嫌传销,但被传销骗取财物的人始终未出现。控方证据只能证明商业模式外观,无法证明“骗取财物”这一犯罪构成核心要件,证据体系断裂,达不到刑事诉讼“排除合理怀疑”标准。这正是本案无罪的根基。
综上,本案无罪判决不仅有实体法上的依据(真实服务、真实成本、可退费、收入非单一入门费、控方未证成骗取财物),还有程序法上的支撑(电子数据取证瑕疵、核心证据灭失、管辖争议)。两者共同构成了“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完整论证。
九、批驳之七:“同类案件皆冤论”——个案证据独立与无罪判决的性质
第一,比较应基于案件事实,而非“裁判逻辑”四个字。 个案裁判的基础是各自的证据。善心汇以“扶贫济困”为名行资金互助之实,无真实商品服务,返利兑付完全依赖新增会员缴费;云联惠以“消费全返”为噱头,返利比例远超任何真实商业逻辑,实质是以新增资金兑付旧返利。学力星球有369本书的真实内容、1296万元真实广告收入、每月40余万元的内容成本、可操作的退费通道,且经营地市场监管部门在案发前已调查并作出不予立案结论。这些事实差异决定了定性差异,与“裁判逻辑”无关。
第二,本案是证据不足无罪,不是商业模式合法性宣告。 《疑惑》一边承认“本案无罪是法院基于现有证据作出的无罪认定”,一边又推出“已经生效的绝大多数传销案件相比学力星球都更有理由申诉”。这恰恰自相矛盾:如果承认无罪的基础是“现有证据不足”,则其他案件的证据状况须各自检验,何来“都是冤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的判决既不确认商业模式合法,也不评价其他案件,它只是说:本案控方的证明没有达到法定标准。
第三,真正值得警惕的“示范效应”,恰恰来自《疑惑》所倡导的入罪逻辑。 若“有层级返利、拨比高、会员费占营收大头”即可入罪,则几乎所有采用分销激励的社交电商、知识付费、会员制平台都面临刑事风险;刑事手段将前置介入本应由行政监管处理的商业模式争议——这正是中央持续整治“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所针对的病灶。
2024年,最高检对一批涉企重点案件进行交办督办,截至2025年2月已办结21件,依法监督撤案7件,作出不起诉决定8件,督促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资金61亿元。2025年3月,在党中央部署的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的整体统筹下,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部署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截至2025年底共办理专项监督案件1.99万件,监督侦查机关撤案2471件,决定不起诉3539人,监督解除、返还违法查封、扣押、冻结财物26.3亿元。最高检明确要求“依法纠治跨区域违法抓捕、违规异地办案等行为,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管辖权的审查,促进规范行使刑事案件管辖权”。本案侦查机关跨省抓捕、关停服务器致数据灭失等程序争议,在公开信息中有大量记载,正是实务界讨论趋利性执法时经常关注的一类问题。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指出,随着《刑法修正案(七)》出台施行,学者们将目前的传销治理思路概括为“诈骗型传销入刑,经营型传销非罪”,“传销犯罪的核心特征和本质属性是诈骗性,也就是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一个企业有真实的产品和服务,价格也没有贵到离谱,即使采取了层级拉人头返利、团队计酬的方式,也不构成犯罪”。该观点出自财新关于学力星球案的报道。任博的辩护人在判决后表示,“有些地区的执法者观念滞后,对传销的理解只停留在字面解释上,看到分层等形式就认定为传销,而不去看构成传销的实质要件”——此语值得深思。
第四,个案裁判本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每一起涉传案件都应回到自己的事实与证据独立判断。将一份证据不足无罪判决解读为“同类模式的合法依据”,或将一份质疑文章解读为“同类案件皆可申诉”的指引,同样是对司法裁判性质的误读。
十、结语
学力星球案的一审无罪判决,是在历经三次开庭、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据公开报道)、1327天羁押之后,由审判环节依证据裁判原则作出的结论。它既没有宣布多级分销模式合法,也没有动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范体系;它只是重申了一个本应不言自明的常识:认定犯罪,须以证据对法定构成要件逐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中“骗取财物”具有独立的限制处罚功能,不能以层级、拨比、规模等形式特征直接推导。
《疑惑》一文对判决的质疑,代表了一种值得认真对待的实务焦虑:怕放纵传销、怕“道具商品”借判决洗白。这种焦虑可以理解,但其开出的药方——以推断替代证据、以比例替代要件、以动机替代行为——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重启“形式入罪”的闸门,把刑事风险倾泻到每一个使用分销激励的创新业态头上。反传销的正道,是回到“真实价值创造”这一经济实质锚点:有真实商品服务、有真实收入来源、有退费机制的,交由行政法规制其分销合规问题;无真实交付、以新养旧、阻断退出的,依法入罪。两分的界线,恰恰是学力星球判决所守护的东西。
最后需要特别强调:本案是证据不足的无罪,不是商业模式合法性的司法确认。创新业态有真实交付不等于自动免罪——层级返利、规则胁迫、收入主要靠拉新的模式,仍然可能构成犯罪。本案无罪判决的意义在于重申证据裁判原则,而非为分销模式提供合法化的背书。真理愈辩愈明。以上批驳,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律界同仁对此案进行深入地分析和探讨,共同推动传销犯罪认定回归规范与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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