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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近期就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修订公开征求意见,方向很明确:采集要最小必要,查询要授权留痕,使用要合规,异议要处理,修复要畅通,信息要安全。这些都对。但通读下来,还有一个关键缺口:征信上报端的审慎约束不足。

征信滥用,很多时候不是孤立的。它往往是金融不审慎的溢出效应:机构在授信端过度授信、诱导借贷,借款人一旦还款困难,机构就通过上报逾期记录,把风险成本转嫁给个人信用。征信于是从“记录工具”变成“催收工具”和“风险转嫁工具”。要治本,必须让征信审慎配合金融审慎,从入口切断滥用可能。

建议在本次修法中,增加“审慎上报预警线”制度。具体可落在以下几个章节。

一、在“信息提供者义务”中增加审慎上报义务

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提供者的要求,主要集中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但“审慎”还不够。建议明确:

信息提供者应当审慎报送信用信息,建立逾期上报内部审核和宽限期制度。报送逾期信息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合理宽限期。不得因自身授信不审慎、催收不规范,而滥用上报权。

这一条是把“审慎”从道德要求变成法定义务。机构放贷时激进,上报时随意,必须被约束。

二、在“监督管理”中建立以机构为单位的预警红线

建议监管部门建立征信上报审慎预警指标体系,按机构、业务类型、同类可比原则,设定黄、橙、红三级红线。核心指标可包括:

1. 逾期上报率:当期新增逾期上报账户 / 活跃信贷账户。超过同类均值2倍或监管阈值,触发预警。

2. 短期逾期上报占比:1—30天逾期上报 / 新增逾期上报。占比过高,说明宽限期不足、提醒不到位,或存在滥用上报倾向。

3. 异议率:异议申请 / 上报记录。超过阈值,说明上报质量或授权环节有问题。

4. 投诉率:征信投诉 / 查询量。异常升高,反映机构行为失当。

5. 未授权查询投诉率:未授权查询投诉 / 查询量。反映是否滥用查询权限。

6. 授信逾期转化率:新增逾期上报 / 新增授信账户。异常高,说明入口风控不审慎,靠事后征信施压。

超过红色红线,即触发预警。

三、在“法律责任”中明确超红线强制倒查

预警之后不能只是提醒。建议明确:超过红色红线,监管启动强制倒查。查授信政策、风控模型、客群选择、利率水平、催收记录、上报记录、授权文件、异议处理。

若发现过度授信、诱导借贷、虚假上报、未授权查询、暴力催收,则处罚。处罚不能只是罚款,要触及业务:

· 暂停征信查询权限;

· 限制新增信贷业务;

· 上报记录逐笔审核;

· 高管问责;

· 下调监管评级。

只有让滥用征信的机构付出实打实成本,才能倒逼其在放贷时就审慎,而不是事后靠征信施压。

四、与金融审慎联动:入口不审慎,上报权受限

建议在修法中明确:征信上报权限与审慎经营挂钩。对红色预警机构,暂停新增授信业务或限制上报权限,直至整改。对审慎机构,正常上报;对不审慎机构,限制上报或要求逐笔复核。

金融审慎管住放贷的手,征信审慎管住上报的手。两只手都硬,才能从入口切断征信滥用的可能性。央行可与金融监管总局建立信息共享,将征信上报预警纳入审慎监管评估。

五、在“异议与修复”中给个人救济

同时要完善救济机制:

· 上报前应通知个人,给予合理宽限期;

· 异议处理应缩短时限,举证责任向信息提供者倾斜;

· 对非恶意短期逾期,建立修复通道;

· 对确认的虚假上报、未授权查询,强制删除并赔偿。

征信是金融基础设施,是公共品。它的公信力来自准确、审慎、公平。

六、可直接写入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建议

建议在相关章节增加如下表述:

审慎上报义务:信息提供者应当审慎报送信用信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建立征信上报审慎预警机制,对逾期上报率、短期逾期上报占比、异议率、投诉率、未授权查询投诉率、授信逾期转化率等指标超过预警红线的信息提供者,启动倒查。

上报前告知与宽限:信息提供者报送逾期信息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合理宽限期。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滥用上报处罚:经查实存在过度授信、诱导借贷、虚假上报、未授权查询、暴力催收等情形的,可以暂停其征信查询权限、限制新增信贷业务、要求逐笔复核上报信息,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异议举证责任:异议处理中,信息提供者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修复通道:对非恶意短期逾期,建立便捷修复机制。

修法窗口期,应把“审慎”从原则变成可操作红线。让审慎的机构受益,让滥用征信的机构受罚。这样才能保护信用体系的公信力,也保护每一个普通人的信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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