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电力盗窃案,被告人张甲(化名)因偷电被依法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为公众敲响警钟: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法律红线。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3年9月、2025年1月至2月期间,张甲在离石区某供电铁塔基站附近,通过私接电线,将自家用电连接至供电基站的电表箱,白天时将电线断开,晚上偷偷接上电线进行偷电,产生电费3.7万元。
案发后,张甲家属赔偿被害人某公司3.6万元,取得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力,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确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张甲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最终判决张甲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获取财物必受法律制裁。电力资源属于国家、企业所有的有价财物,受法律明确保护。通过私接电线、绕越电表、改装电表等方式窃取电力,均属于盗窃行为。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将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甲虽因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但仍留下终身案底。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坚守内心底线,自觉敬畏法律、严守规矩,共同守护安全诚信、文明有序的社会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离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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