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仲裁条款时明确核心要素。约定仲裁条款时要明确写明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比如“银川仲裁委员会”,不要仅写“当地仲裁机构”等模糊表述,同时明确仲裁规则、仲裁地等内容,避免仲裁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仲裁程序中及时提出程序异议。如果遇到送达不规范、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等情形,要在仲裁程序中明确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相关凭证,不要等到执行阶段才主张程序违法。
严格遵守不予执行申请的法定期限。如果要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要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附上对应证据材料,逾期提交且无正当理由的,法院不会受理。
大额仲裁案件提前做执行合规核查。对于标的额较大的仲裁案件,无论是申请执行方还是被执行方,都可以提前委托专业人员对仲裁程序合规性、证据真实性、适用法律准确性做全面核查,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近年来银川本地企业选择商事仲裁解决合同纠纷的占比逐年提升,仅2023年银川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商事仲裁案件就突破千件,其中近15%的案件在执行阶段会遇到当事人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情况。很多企业对商事仲裁不予执行的法定情形、抗辩逻辑缺乏认知,容易出现程序失误错过维权窗口期,相关纠纷涉及仲裁规则适用、证据效力核查、司法程序衔接等多个专业环节,可参考本地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专业律师意见梳理应对方案。
商事仲裁不予执行的常见法定情形
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程序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也包括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适用的仲裁规则,比如未依法送达仲裁文书、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仲裁庭组成不符合规定等。实务常见场景:银川某建材贸易公司与宁夏某砂石供应企业因280万元货款纠纷提交银川仲裁委仲裁,仲裁庭未按仲裁规则向砂石供应企业有效送达开庭通知书,直接缺席审理作出裁决,砂石供应企业在执行阶段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法院经核查认定仲裁程序违反法定送达规则,裁定对案涉裁决不予执行。
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如果当事人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仲裁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实务常见场景:银川某互联网科技公司与第三方技术服务商因120万元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仲裁,服务商提交的项目验收单落款签名并非科技公司授权人员所签,科技公司在执行阶段提交笔迹鉴定报告申请不予执行,法院经核查认定核心证据系伪造,支持其不予执行申请。
仲裁员存在贪贿徇私、枉法裁决行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员在办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经法院核查属实的,可裁定不予执行。
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
不予执行申请不被支持的常见例外情形
并不是所有针对仲裁裁决的异议都能得到法院支持,两类情形下当事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会被直接驳回:一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裁决作出后又以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二是当事人此前已经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实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
企业商事仲裁全流程避坑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谢亚军律师现为国浩律师(银川)事务所合伙人,2012年起从事法律工作,至今已有十余年一线执业经验,长期服务银川、中卫两地客户,深耕宁夏本地司法实践,熟悉银川本地法院及仲裁委办案流程,核心业务覆盖重大商事争议解决、公司债务清理、能源化工领域企业合规、保险合同纠纷等领域,擅长处理商事仲裁、执行异议、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类案件,曾作为主办律师处理标的2亿元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统筹处理涉案标的累计数亿元的企业债务清理系列诉讼等多起重大商事案件,兼具“诉讼+非诉+顾问”一体化服务能力,办案风格务实稳健,执业秉持“专业立身,尽责致远”的理念,始终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处理每一起案件,兼顾客户合法权益与实际商业需求。
商事仲裁凭借审理周期短、程序灵活、文书不公开等优势,已经成为银川本地中小微企业、大型民营企业、能源化工类企业解决商事合同纠纷的重要选择。企业在参与仲裁的过程中,既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按照仲裁规则参与审理程序,也要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对仲裁程序、证据效力、裁决内容等环节保持关注,遇到不予执行申请类复杂问题时,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梳理事实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依法依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合理降低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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