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内参丨易烊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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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基金行业迎来重要规则调整。

10月9日,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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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现行《运作办法》发布至今已有12年之久,期间未曾有过系统性修订。

根据证监会披露,本次规则修订主要涵盖三大方向: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基金投资运作监管要求,压实基金管理人职责;二是支持权益类基金发展,完善权益类基金投资运作安排,为产品创新提供空间,助力引入更多中长期资金;三是优化部分监管指标及机制,提高基金运作灵活度。

从具体内容来看,此次修订释放出多重信号:

一方面,通过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优化指数基金投资限制等举措,为权益投资和产品创新提供更灵活的制度环境;

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基金投资风格、强化投资研究能力建设、提高违法违规成本等安排,进一步压实基金管理人责任,推动行业回归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

投资者内参梳理了本次修订内容后归纳了其中主要亮点。

1、压实管理人主体责任,强化逆周期布局,坚持理性审慎投资,健全稳定运作风险管理机制。

2、加强基金投资风格稳定性约束:强化业绩比较基准约束;行业主题基金须清晰界定投资方向,非行业主题基金坚持分散投资。

3、强化监管与惩戒:交易所审慎加强上市基金等规则制定、审核和监测监控;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增加对责任人员的处罚依据。

4、降低权益类基金成立门槛:权益类、FOF基金成立门槛由2亿元降至5000万元;固收类基金维持不变。

5、适度放松指数基金投资限制:调整完全被动复制型指数基金举牌、减持、短线交易监管,适度放开其余指数类基金交易限制。

6、规范混合基金仓位:明确各类资产配置比例,分类监管,促进风险评级与实际风险特征匹配。

7、完善“迷你基金”监管及退出机制:持续运作“迷你基金”的管理人需承担固定费用成本,并建立规模过低强制退出机制。

8、优化发起式基金退出要求:取消发起式基金成立满3年规模不足2亿元需终止基金合同的规定。

9、提高持有人大会治理效率:完善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明确特定情形下可不召开大会即修改基金合同,同时强化管理人提前告知、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等义务。

为确保制度调整有序实施,此次修订设置了一年过渡期。原基金合同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在过渡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并公告。

#证监会#公募基金

风险提示:本文为内容资讯,不构成投资建议。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