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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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海关发布消息,近日大鹏海关在对一票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键盘”等货物实施查验时,发现货柜机检图像异常。经人工开拆,发现部分申报货物实际未见出口,并查获未申报烟丝5吨、香烟4200条。目前该案已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有几个要点值得关注:

一、烟草专卖品:主体许可而非货物许可

根据《烟草专卖法》第二条,烟草专卖品包括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第三条明确,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这里需要特别区分两个概念:

  • 烟草专卖许可证:是对经营主体资格的许可(生产企业许可证、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解决的是“谁有资格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问题。
  • 出口许可证:是对特定货物的出口管制,解决的是“这批货能不能出口”的问题。

根据《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类,香烟、烟丝均不在这个目录里。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不在于“货物本身无出口许可证”,而在于出口方是否具备烟草专卖经营主体资格

二、定性分析: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逻辑

行为人以“键盘”名义申报出口,实际货物为烟丝和香烟,涉及两个层面的违法行为:伪报品名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行为)和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行为)。

核心罪名指向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一条,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如果出口方没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其经营(包括出口)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即符合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的构成要件。

类案印证:宁波镇海破获的跨国走私烟丝非法经营案中,行为人以“外卖打包纸盒”伪报出口烟丝9.1吨,案值1200万余元,最终以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与本案的行为模式高度相似——伪报品名出口烟丝,执法机关选择的罪名正是非法经营罪。

三、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与量刑标准

根据法释〔2010〕7号第四条,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有明确规则:

  • 能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按实际价格计算
  • 无法查清的,烟丝按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的1.5倍计算,卷烟按品牌零售价或上年度平均零售价计算

根据法释〔2010〕7号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定罪量刑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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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查获香烟4200条,即84万支,已超过“情节严重”的20万支标准,接近“情节特别严重”的100万支标准。烟丝5吨的非法经营数额,按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的1.5倍计算,同样可能达到相应档次。两项合计,本案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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