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与“出轨要钱”有关的案件,近日引发广泛关注。山东淄博男子路某发现妻子与刘某某在酒店内发生不正当关系后,收取对方补偿款2.5万元,一审、二审被判敲诈勒索,再审最终改判无罪;湖南永州一名男子在离婚协议已获3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后,追讨口头约定的170万元余款,被以涉嫌敲诈勒索提起公诉,案件仍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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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看似相似,关键却不同。淄博案中,法院认为第三者存在明显过错,补偿系对方主动提出,双方经过协商,男方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永州案则更复杂:协议已写明330万元且已支付,剩余170万元是否确有口头约定、追讨时是否以举报隐私相要挟,仍待查清。
类似案件并不少见。吉林敦化一男子捉奸后以告知家属等为由索要10万元,被判敲诈勒索;贵州安顺一女子发现丈夫婚前出轨后,以曝光隐私索要“封口费”,同样获刑。可见,婚姻受害并不等于可以无限度索赔。法律上,敲诈勒索通常要看两点:是否以威胁、要挟手段索财;是否超出合理权利基础,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类案件最忌讳“机械定性”。一方有过错,不等于另一方可以任意要价;但也不能把一切基于婚姻损害的协商都简单推入刑事。对依法索赔,司法应慎之又慎;对借隐私、举报施压牟利,也应依法划界。情感纠纷里,钱可以谈,权利可以主张,但手段必须停在法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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