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多地监管局集中披露多则行政处罚信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条款费率违规使用或跨省经营保险业务分别被罚,合计罚款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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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财险长宁支公司因条款违规被罚15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支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被罚款15万元。

同时,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卢湾支公司副总经理王建萍因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长安责任险上海市分公司因跨省经营被罚3万元:上海金融监管局同日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还显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被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同日领罚的还有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青浦支公司。该支公司因违规套取费用、编制虚假报表行为,以及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被罚款20万元。时任青浦支公司负责人迟豪骏被警告并处罚款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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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金昌分公司因费率违规被罚10万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昌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分公司因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保险费率,被罚款10万元。时任中国人寿金昌分公司副总经理付元明因同一违规行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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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关注的是,金融监管总局同日修订发布了《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规定》共8章41条,要求压实公司主体责任,强调公司作为开发主体对条款费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明确保险产品开发基本原则,并列示八类禁止开发情形;针对主险和附加险分别从命名规范、条款框架和费率厘定提出要求。此外,《规定》还要求公司建立产品开发管理制度,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产品管理委员会,并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细化产品年度报告要求。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从公司产品管理层级、标准、流程和责任等方面入手,系统性压实公司产品开发管理主体责任,通过明确产品评估、修订和清理注销的标准要求,督促公司不断健全产品全流程管理体系,持续释放强监管信号。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随着《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的施行,保险公司在条款费率开发和使用方面的合规要求将进一步升级,监管对违规使用条款费率、跨省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预计将持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