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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软件批量维权赔偿调低,不等于可以继续侵权

最高法改判赔偿3000元,逾期不停止侵害每日计付1000元

阅读提示:软件开发中心花99元购买知识付费系统,在其运营网站安装使用,被诉侵权后主张仅为学习研究,并指责权利人批量起诉。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复制、修改及删除权利标识的侵权行为成立,合法来源抗辩亦不成立,但结合权利人在全国至少提起300余件诉讼等新查明事实,将赔偿及合理开支由1万元调整为3000元。同时,法院明确停止侵害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标准,撤销赔礼道歉判项。本案的重点,是将有效停止侵权与适当填补损失结合起来,而非免除低价购买者的侵权责任。

裁判要旨

对于网络环境下多发的软件侵权,法院应依法认定侵权,并统筹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责任,鼓励权利人向侵权源头及扩散关键环节维权。对存在大规模诉讼谋利风险的批量案件,可结合整体维权情况适当调整赔偿,同时强化停止侵害义务,必要时明确非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金。赔偿调低不改变侵权认定,也不赋予继续使用许可。明显低价购买且具有软件经营背景者,不能仅凭交易来源免责;赔礼道歉亦不能仅因侵权成立而当然适用,仍须审查名誉、商誉损害及责任范围。

案情简介

一、沈阳云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主张其享有某知识付费系统著作权,提交V2版本登记证书及V2.7.7版本源程序,代码中含有权利人署名。该系统用于搭建、管理知识付费业务。权利人认为肥城市某某软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开发中心)未经许可修改、复制软件,在未经授权的服务器、域名安装使用,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3万元(含合理开支)。

二、2022年11月15日,权利人对被诉网站取证。比对涉及1797个路径、11315个文件,其中1783个路径相同、10967个文件名相同、2386个文件MD5值相同;被诉软件代码还留有知识付费系统安装向导及权利人网站域名等信息。开发中心认可网站由其主办,但不认可比对结果。

三、开发中心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等,其称软件系从第三方网站以99元购买,安装目的仅为学习研究,经营者实际以售卖乐器为业,缺乏代码权利辨识能力。权利人则主张软件开源版售价3.5万元。上述购入来源、使用目的及售价争议,均成为双方攻防内容。

四、一审认定开发中心侵害复制权、修改权及署名权,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判令立即停止被诉站点的侵权行为,向权利人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万元。开发中心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要求权利人道歉、赔偿其律师费等3万元。

五、二审依职权查明,截至2024年10月,权利人在全国至少提起300余件相关软件侵权诉讼,已通过判决、调解或和解获得较大数额赔偿。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8日维持停止侵害判项,撤销道歉等判项,将赔偿及合理开支调整为3000元,并明确逾期未停止侵害时每日1000元的迟延履行金标准。

案件争议焦点

一、目录路径、文件名、MD5值及残留权利信息,能否共同支持源代码复制及侵权认定?

二、以99元从第三方网站购买软件,并称仅用于学习研究,是否足以排除责任?

三、权利人开展大规模批量诉讼,会如何影响赔偿、停止侵害及赔礼道歉责任?

四、赔偿降至3000元后,开发中心为何仍可能承担每日1000元迟延履行金?

法院裁判观点

一、综合比对与权利信息认定侵权,不能孤立理解MD5相同数量

最高人民法院结合被诉软件中残留的安装向导字样,目录路径、文件数量与权利软件基本相同,以及2386个文件MD5值相同等证据,认定两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确认被诉软件复制了V2.7.7版本源代码。开发中心未经许可部分修改软件、删除著作权人权利标识,侵害复制权、修改权和署名权。法院未采纳其否认相关行为的上诉主张,但并未确立固定文件数量或比例达到某一标准即构成侵权的规则。

二、购买记录不等于合法授权,低价与经营背景影响过错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开发中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和软件销售,应当知道使用涉案软件需要取得授权。其未经许可,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入软件并安装于运营网站,具有主观过错,不能证明来源合法。经营者自称主要销售乐器,并未改变本案判断。开发中心以学习研究为由否认侵权,亦未获支持;判决没有据此展开所有研究性使用的适用条件,不能将本案概括为任何学习研究均不受保护。

三、批量维权应重视溯源治理,赔偿调整不等于认定恶意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对此类网络软件侵权应当依法制止,重点在于源头治理:引导权利人针对侵权软件来源、扩散关键环节及时主张权利,并结合软件特点采取必要防范措施。法院同时警惕放任侵权软件传播后,针对缺乏辨识能力、没有明显过错的终端用户开展“收割式”维权的风险,要求通过民事责任的综合适用平衡保护与治理。

本案是在二审查明至少300余件诉讼及整体获赔情况后,从大规模诉讼统筹处理角度调整赔偿。法院仍认定本案开发中心存在主观过错并应赔偿,未将其认定为无过错终端用户,也未仅因诉讼数量多就认定权利人构成恶意诉讼。判决明确,一审酌定1万元本身并无明显不当,不因二审基于新事实改判而构成错判。3000元亦非同类案件的统一赔偿上限。

四、强化停止侵害,以迟延履行金督促实际履行

鉴于开发中心经营范围包括软件开发、销售,存在继续侵权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在调低赔偿的同时,适当加重停止侵害责任,明确相应非给付金钱义务迟延履行金。判决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如果未在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履行,自送达之日起第31日开始,以每日1000元计付。该标准针对的是未履行停止侵害义务,不是软件许可费,也不是对既往行为另行计算的惩罚性赔偿。

30日系本判决设定的迟延履行金计付节点,不能理解为获准继续侵权的宽限期。赔偿3000元则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逾期给付另适用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规则。两个义务的起算依据、期限与后果不同,应分别核对。权利人收到赔偿后,仍可要求履行停止侵害义务;被诉方也不能以已付赔偿代替停止使用侵权软件。

五、赔偿、合理费用与道歉请求均须分别审查依据

本案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准确查明。权利人提交的隐名合同、标为技术服务费的发票,未能证明其所称实际销售价格;二审关于增值插件价值11000元的说明亦未获采信。最高人民法院综合整体维权情况调整赔偿,并指出合理开支未列具体数额、未提供证据,取证成本较低,故在3000元内适当考虑,不再单列。不能将该金额解释为认可99元购入价格,或直接采纳某一宣传报价。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损害权利人的名誉、商誉,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书面道歉判项并驳回相关请求。虽然署名权侵权仍被认定,道歉责任仍须结合损害证据和适用范围判断。开发中心要求权利人赔偿律师费等3万元的上诉请求亦未获支持:其实施侵权,且未在一审提出相应反诉,该请求不属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不能凭借本案减赔结果反向推导索赔权。

案例来源

《肥城市某某软件开发中心、沈阳云之道某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最高法知民终249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8日〕。一审案号:(2023)鲁01知民初464号。

实战指南

一、权利人应将维权重点延伸至软件传播源头

发现多个网站使用同源侵权程序时,宜同步保存销售页面、交付渠道、付款及传播线索,识别供货者、批量分发者等关键环节,评估投诉、诉讼及其他适当措施。结合服务器、域名许可模式完善授权验证、权利标识和侵权监测。本案对溯源治理的倡导,不意味着未采取技术措施就丧失著作权,而是提示维权方案应有助于实际减少侵权传播。

二、购买可见源代码的软件,也要核查许可证与授权范围

能够查看、下载或修改源代码,不等于取得免费使用、去除署名或任意部署的许可。应核实销售者授权链、软件版本、服务器及域名限制、是否允许转售或二次开发,并保留合同、许可证、付款及交付材料。遇到明显低价时尤其应核查来源;单纯保存第三方交易记录,只能证明购买经过,不能当然证明软件获得著作权人授权。

三、电子保全应同时说明取证过程和技术结论

权利人应保存原始取证文件、来源、提取步骤、校验信息和版本对应关系,说明相同文件及残留标识为何支持复制判断。被诉方提出异议时,应落实到具体文件来源、取证权限、代码差异及证据完整性。本案取证未经公证,并不意味着证据当然无效;同样,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或区块链存证也不当然证明全部侵权事实,更不能替代对比对材料本身的审查。

四、赔偿攻防应结合个案证据及整体维权情况

权利人应提交可核实的软件交易、授权范围及损失材料,对批量案件的取证和代理支出说明实际发生与合理分摊情况。被诉方可以举证说明使用规模、持续期间、过错和权利人整体维权情况,但不能只列诉讼数量便要求免责。主张赔礼道歉或消除影响时,还应具体说明名誉、商誉损害及所需恢复范围,避免请求范围明显超出被诉行为影响。

五、把停止侵害的履行作为判后工作重点

收到判决后,应分别登记送达、生效、赔偿履行和迟延履行金起算节点,依法核查被诉站点及相关部署,落实停止侵害并保存整改记录。对需要保留的争议证据,应依法固定,避免以整改为名妨碍证据审查。权利人应关注实际是否停止侵害,发现持续侵权时及时保存证据并依法申请执行。本案每日1000元是特定裁判确定的标准,不能直接套用于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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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团队专业介绍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的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团队注重审查软件权属、源代码版本、人员接触权限、代码流转路径、程序相似性及独立开发记录,结合代码仓提交记录、开发文档、服务器日志、电子通信记录等材料,梳理能够接受法庭检验的证据链,针对鉴定意见和技术比对报告,围绕检材来源、版本对应、比对方法及结论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质证意见。在民事案件中,团队可代理软件著作权侵权、涉及源代码的商业秘密侵权,以及软件开发、交付和权属争议。对于权利人,可协助固定侵权证据,依法申请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财产保全,提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请求;对于被诉企业及个人,可围绕独立研发、合法授权、开源或第三方代码来源、技术比对缺陷及赔偿依据开展抗辩。在刑事案件中,团队可办理涉及软件源代码的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案件,协助权利人评估控告条件、整理技术及交易证据、制作刑事控告材料;为被追诉企业及个人提供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法律帮助与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