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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桂任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今天来聊一个很多人关心的话题:保险,到底能不能“避债”?

长期以来,坊间流传着一种说法:“把存款变成保单,法院就动不了了。”甚至有些销售人员会暗示,买保险可以起到资产隔离的作用。

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真实判例——(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把这个问题的底层逻辑讲得很透彻。我把这个案子读了好几遍,发现最高法其实就把一件事说清楚了:保单能不能被执行,关键看你是谁。

PART 01

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

案件的主角是王某(实际为夫妻二人),因借款合同纠纷被起诉。法院查明,王某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偿还债务,但在保险公司持有9份保单。

于是,兰州中院在执行过程中,直接扣划了这9份保单。

王某不服,一路从兰州中院异议、甘肃高院复议,最后申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他给出的理由,听起来其实挺有道理的:

第一,保费交了就归保险公司了,法院扣划侵犯了保险公司的利益。

第二,保单没无效也没该解除,法院强制扣划,等于强行解除合同,违法。

第三,我投的是人寿保险,目的是未来生活有保障,保费来源合法,都交了13年了,不是临时抱佛脚想躲债。

说实话,看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觉得王某说得有几分道理。尤其是“人寿保险带有人身保障属性”这一点,确实容易让人产生“法院不能动”的错觉。

但最高法不这么看。

PART 02

最高法说理的核心:保单里真正“值钱”的是什么?

最高法在裁定中,把审查重点锁定在了一个问题上:

作为被执行人的投保人不主动解除合同,法院能不能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

注意,这里的关键词是“现金价值”和“投保人”。

最高法的说理,逻辑链条非常清晰:

第一,人寿保单具有典型的储蓄性和有价性。这种储蓄性体现在哪?不只是出事以后能赔多少钱,更体现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投保人可以用保单去抵押贷款,更关键的是——投保人可以随时单方无条件解除合同,把现金价值取出来。

第二,根据保险法第47条和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合同解除后,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

所以,保单的现金价值,就是投保人的财产权,可以成为执行标的。

第三,被执行人负有积极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没有其他财产还债的情况下,明明可以自己退保取出这笔钱来还债,却偏不这么做,这违背诚信原则,损害了债权人的权利。

因此,法院强制提取现金价值,“具有正当性、合理性,无明显不当”。

说白了,法院的逻辑是:你不主动退保还债,法院替你退。

PART 03

为什么王某说“保费归保险公司”不成立?

这里有一个很微妙的点。王某说“保费已经归保险公司了”,这话对,但不完全对。

保费确实是保险公司的收入,但人身保险合同里,保险公司并不是把这笔钱完全“吃掉”了。它需要计提准备金,来应对未来的赔付或者退保。而现金价值,本质上就是投保人放在保险公司那里的一笔“储蓄”,虽然名义上由保险公司管理,但归属权是投保人的。

所以,法院扣划的不是“保费”,而是保单的现金价值。王某混淆了这两个概念。

PART 04

这个判例的真正价值在哪?

这个案子之所以被反复引用,是因为它打破了“人寿保险不能执行”的误解。

在此之前,确实有不少人认为,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具有人身依附性,法院不能动。但这个判例明确了一点:人身保险的“人身属性”,不影响其“财产属性”的可执行性。

最高法的态度很明确:保险是一种投资理财方式,不是法外之地。

PART 05

回到开头的问题:如果王某不是投保人,会怎样?

这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就藏在上面的分析里。

如果王某不是投保人,而是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单还会被执行吗?

大概率不会,或者说,执行的难度会大很多。

因为根据保险法和司法解释,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如果投保人不是被执行人,那么这笔财产权益就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法院就不能直接扣划。

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会试图通过变更投保人的方式来规避执行。

那如果王某在债务产生后,把投保人变更成别人呢?

这个操作,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或者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诉讼。

有真实案例:有人把保单投保人变更为子女,然后子女退保取走现金价值18万余元,最终被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还有法院判决撤销变更投保人的行为,要求恢复登记。

所以,临时变更投保人,不仅不能避债,还可能把自己送进去。

PART 06

保单架构设计的四个实用建议

既然“投保人”这个位置如此关键,那顺着这个逻辑往下想,自然就会问:怎么设计保单架构,才能既保留保障功能,又不让保单轻易被债务“穿透”?

下面从四个层面来谈,由浅入深。

第一层:用好“投保人”这个关键位置

最高法这个案子最大的启示就是:投保人是谁,决定了保单现金价值是谁的财产。

如果投保人是债务人本人,法院可以直接扣划现金价值。但如果投保人不是债务人呢?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父母投、子女被、孙辈受益”的结构。比如,由父母作为投保人,成年子女作为被保险人,孙辈作为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归属于投保人,即父母。如果子女(被保险人)产生了债务,法院原则上不能直接执行归属于父母的保单现金价值。

但这里有一个前提:资金来源要干净。如果保费实际上是子女出的钱,只是“借名”让父母投保,法院在执行时可能穿透形式看实质,认定保单权益仍属于实际出资人。有法院裁定明确指出,“系争保单之要保人既为债务人,不问保费系何人支付,形式上观之即属债务人之责任财产而得为执行之标的。”所以,架构设计的前提是资金来源与投保人身份要匹配,不能搞“名不副实”。

第二层:受益人指定,决定保险金能不能“定向落地”

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但保险金(尤其是身故保险金)的归属,看的是受益人。

《保险法》第23条第3款有一句很关键的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这意味着,如果明确指定了受益人,死亡保险金直接归受益人,不进入被保险人的遗产,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

反过来,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一旦成为遗产,就要先用来还债、交税,剩下的才能继承。

所以,明确指定受益人,是保单传承功能能否实现的关键一步。建议同时设置第一受益人和备用受益人,避免因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而“落空”。

第三层:现金价值低的产品,执行“性价比”不高

法院执行保单,执行的是现金价值,不是保费,也不是保额。

对于保障型产品(如定期寿险、纯重疾险、医疗险),保单的现金价值通常很低,甚至趋近于零。法院即便强制执行,也扣划不出多少钱,反而要付出解约、通知、异议处理等程序成本。实务中,法院对这类保单的强制执行意愿相对较低。

而对于增额终身寿险、年金险等储蓄型产品,现金价值高、增长快,恰恰是法院执行时“盯得最紧”的类型。如果持有这类保单,且投保人本身有债务风险,被执行的阻力会小很多。

所以,从“抗执行”的角度看,保障归保障,储蓄归储蓄,不要把大量资金压在现金价值高、流动性强的储蓄型保单上,尤其是在债务风险已经显现的时候。

第四层:保险金信托,是“升级版”但不是“万能药”

很多人把保险金信托当作终极方案。但这里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区分:保险金信托的“隔离效果”,取决于它是哪一代架构。

目前市场上的保险金信托大致分三代:

1.0模式:只把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投保人还是你自己,保单现金价值仍然属于你的责任财产。你随时可以退保、可以保单贷款。这种模式下,隔离效果几乎为零,但市场上大量银保渠道的“保险金信托”恰恰停留在这个层面。

2.0模式:把投保人也变更为信托公司。保单所有权归信托,委托人不再享有解除权、保单贷款权。隔离效果显著增强,但仍存在被债权人主张撤销变更行为的风险。

3.0模式:信托公司自始作为投保人。保单从设立之初就不属于委托人,确定性最强,隔离效果最完整。但保费注入行为本身仍然可能面临债权人挑战。

关键结论:如果只做了1.0模式,以为有了信托就高枕无忧,那可能是一种误解。真正有隔离意义的,至少要到2.0模式。而且,设立时机比架构本身更重要——在债务危机已经显现之后突击设立的信托,无论架构多精妙,都可能被击穿。

PART 07

最后,一条底线

前面讲的都是“怎么做”,最后必须说一条“什么时候做”。

所有架构设计的前提是:在债务风险发生之前。如果债务已经产生、诉讼已经启动、执行程序已经逼近,这时候再去变更投保人、突击设立信托,不仅可能被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前面提到的真实案例中,有人把投保人变更为子女后让子女退保取走现金价值18万余元,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保单架构设计,本质上是在“风平浪静”时做的安排。等到“风浪来了”才想起来调整,法律上看,很可能已经被认定为“恶意避债”。

PART 08

总结

根据(2021)最高法执监35号,我们可以得出几条清晰的结论:

第一,保单可以被强制执行,执行的是“现金价值”,不是“保费”。

第二,能不能被执行,核心看“投保人”是不是被执行人。投保人拥有现金价值的归属权,所以投保人名下的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被执行。

第三,如果被执行人自己不退保,法院可以强制退保。“我不主动退,法院就不能动”的想法,不成立。

第四,通过变更投保人逃避执行,风险极高,可能涉刑。

第五,架构设计要在债务风险发生之前做。投保人安排、受益人指定、产品类型选择、保险金信托代际,四个层面各有讲究,但时机永远是第一位的。

保险本身不是避债工具。它的核心功能是保障,而不是隐匿资产。如果想用保单做资产规划,应该在债务风险发生之前,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由专业人士协助设计,而不是等到法院找上门了,才想着怎么把保单藏起来。

毕竟,诚信,才是最好的“资产隔离”。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卢桂任律师,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长期专注于婚姻家事与跨境财富传承领域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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