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 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禁止随地吐痰温馨提示》。

广大市民朋友:

为维护城市公共卫生安全,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洁净安全的城市环境,现将禁止随地吐痰有关事项温馨提示如下:

一、随地吐痰的法定责任

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行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依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在公共场所严禁随地吐痰、便溺;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立即清除;不清除的,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痰液传播的致病风险

痰液是呼吸道疾病传播的重要载体,可能含有结核分枝杆菌、流感病毒、麻疹病毒等病原体。研究显示,患者单口痰液可携带超2亿个细菌,致病微生物可依附尘埃或随空气流动传播。电梯等封闭场所随地吐痰将加剧健康风险: 痰液蒸发后病原体浓度升高,易诱发咽炎、哮喘等疾病。

三、文明处置痰液指南

1. 随身携带纸巾或环保清洁袋,吐痰时避开人群并遮掩口鼻;

2. 包裹痰液的纸巾需密封后投入指定垃圾桶;

3. 呼吸道疾病患者应佩戴口罩,咳嗽时使用肘部遮挡;

4. 吐痰后及时用消毒液清洁双手,避免接触公共物品。

四、专项整治与公众监督

随地吐痰整治已纳入市容环境专项治理行动,欢迎广大市民共同监督,发现随地吐痰行为,可向辖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依法进行处置。

公共卫生,全民共治。请大家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相关法规,践行纸巾包痰的良好习惯,共建干净文明的城市家园。

兰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6年10月9日

记者:孟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