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数字藏品具有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依据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对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购买者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频繁买卖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案不适用——购买目的非生活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关系】
这是一起典型的数字藏品买卖合同纠纷。买家在平台App注册账户后购买商品并进行二级市场交易,因藏品贬值后起诉平台虚假宣传和欺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系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买家以赚取差价为目的的投机性购买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生活消费需要"范畴。
【原告诉请】
杨某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要求某公司退还其在该平台累计充值约2.3万元。
杨某的理由是:该平台存在虚假宣传、诱导充值、欺诈消费者等行为;平台方非法经营、无证无资质发行销售数字藏品;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平台应当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损失。
杨某称自己充值的目的是因为数字藏品比较新奇、有增值空间以及看中平台的分红、抽奖、线下沙龙等"赋能"权益。
【被告答辩】
某公司的核心抗辩意见包括:
第一,数字藏品的买卖交易在我国目前并无法律明令禁止,依据"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该交易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第二,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多项法定证照,并非无证无资质非法经营。
第三,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购买行为的性质和风险应当具有充分认知,其以投资获利为目的的频繁买入卖出属于正常的市场投机行为,相应的市场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查明】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下关键事实:
2022年4月,某公司开发了一款App从事数字藏品的网络发行与平台运营,发行了多个系列数字藏品。在发行过程中,该公司曾通过免费参加线下沙龙、艺术展览、分红、交易排名送实物等手段进行营销宣传。
该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经营范围包含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出版物零售及互联网销售、拍卖业务等。
杨某于2022年7月在上述App内注册账户后频繁购买平台发行的数字藏品,并与平台内其他用户进行二级市场买卖交易。累计充值约2.3万元。
2022年9月之后,随着数字藏品热度降低,杨某充值的藏品大幅贬值。杨某起诉称平台方此后存在虚假宣传和诱导充值行为。
【法院认为】
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生成唯一数字凭证的数字化产品,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我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依据"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
双方之间的数字藏品交易系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
数字藏品虽有一定的收藏和投资价值,但也蕴含较高的市场风险。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充分认知。从杨某的交易记录看,其频繁买卖的目的在获取差价而非欣赏艺术或收藏价值,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法院认为数字藏品难以归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客体范围。本案未适用该法相关规定。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某最终未能获得任何退款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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