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中国环境报)
2026年8月中旬,长三角某市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进行巡查发现,某企业自2026年6月起用电监控数据长期缺失。为查明原因,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核查发现该企业2026年8月15日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了两套用电监控,分别对生产作业设备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用电情况进行监控,核查时这两套用电监控均已被拆除。
经调查询问,该企业2025年末因用电监控数据显示生产作业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使用,被属地生态环境执法部门核实后予以行政处罚。为避免类似违法行为再次被发现,企业直接拆除了用电监控。
2026年8月底,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二款拟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然而,企业对生态环境部门的处罚并不认可,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企业认为,其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废止,“重点排污单位”的概念已不存在,因此,企业不再负有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法律义务。企业拆除用电监控的行为并不违反生态环境法典。
执法人员对是否采纳企业的陈述申辩意见产生分歧。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企业既然已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就不应要求企业仍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因此,企业陈述申辩理由充分,应采纳。部分执法人员认为,不能简单地以“重点排污单位”的概念不存在了,之前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上的企业就全都不负有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法律义务。而应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新规定,对这些企业是否负有“安装、使用、维护、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法律义务进行明确。
笔者赞同后者的观点。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废止,但这些废止法律的核心条款已全部整合纳入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重点排污单位”这一概念已被统一整合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因此“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要求,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依法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等法律义务应由“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继承。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证明了笔者的观点。
然而,“重点排污单位”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并非完全等同。一个企业可能仅属于其中一种,也可能同时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因此,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企业拆除用电监控是否属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需先确认企业是否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如属于,即使“重点排污单位”的概念已不存在,但因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该行为依旧属于违法行为。如不属于,应结合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进一步确认。
最终,执法人员查明该企业同时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该企业仍需承担“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法律义务。对该企业拆除用电监控设备的行为违法,应进行行政处罚。企业对执法人员的最终处罚意见表示认可。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褚清俊 余佳璇 郑兴春
编辑:任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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