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着一份"反诬告指南",教那些被诬告强奸的男性:发现女方报案,就买最快的一张动车票去深圳,火速过关到香港,因为内地公安在香港没有执法权。还有更“省钱”的版本:不用跑香港,跑去隔壁城市就行,警察不会为了这点事跨区办案。
对于这种充满了“魔幻现实主义”色彩的建议,我只能把话放在前面:这两条建议,大概率是为了博取流量而作出的极为幼稚的建议,这种自以为是的戏谑,恰恰暴露了对司法机关运行的无知。
事情的由头,是山东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在国庆假期前发布了两则虚构强奸事实、谎报案情的案件通报。两案的案情相似度很高:都是一对男女在社交网络上相识并发生关系——其中一起系相识当日临时见面开房,另一起则长期聊天发展为情人关系、相约见面——事后男方切断联系、彻底失联,女方为了联系上男方,虚构被强奸的事实报警,最终被查证系谎报,两个报案人均被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新闻引发了网友对"反诬告"的热议。事实上,每当有新闻性刑事案件登上热点,"反诬告"都会成为讨论的重点。但网上有一部分魔幻的"行动指南",不仅不会帮无辜者脱离指控,反而会加重嫌疑,徒增不必要的羁押和审查。
作为一个办了无数强奸罪案件的刑事律师,今天我把这些"指南"逐条拆给大家看,再讲一讲真正行之有效的"反诬告"技术流。
一、跑是最差的选择
先说跑香港。这个建议你不好说它没用,毕竟内地公安确实没法来香港对嫌疑人采取措施或者取证。但问题是:为了一个无中生有的刑事指控,你打算背井离乡在香港漂一辈子?亲人不要了?工作不要了?明明能通过正规途径解决的问题,非要把自己陷入更加不利的境地?真把自己当斯诺登了?
顺便说一句,还有人建议偷渡入港“先上车后补票”。按照香港特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的官方口径,非法入境或非法入境后未经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留在香港,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港币二万五千元及监禁三年(《入境条例》第38条),而且非法入境者一般不得申请担保释放。本来是被人诬告的受害者,自己先给自己搞出一个新罪名,这就很难绷了。
再说跑隔壁市。我是想不出为啥有人会出这种主意——跑去香港好歹是图一个内地公安不能来拘人,你跑去隔壁城市,跟跑去隔壁村有啥区别?你说你是隔壁市的民营企业家,公安来抓可能还要掂量会不会被说“远洋捕捞”,一个强奸案的嫌疑人,前脚叫你来配合调查,后脚你跑隔壁城市,人公安下午三点半办好协查手续,傍晚就能把你逮回来,甚至不影响在办案中心吃盒饭看新闻联播。
为什么“跑”在这个罪名的侦查里格外致命?这里要科普一下公安机关侦办强奸罪的操作惯例:一般是先给被害人做笔录,固定陈述,然后基于指认传唤嫌疑人到案做笔录,再基于双方证词寻找客观证据,侦查期满就把现有证据打包送检察院过检(提请批准逮捕),要不要放人由检察院决定。
而从办案民警的视角来看:有个姑娘来报警说自己被强奸了,循例做完笔录后,按姑娘的指认联络你,结果派出所一通电话打过来,发现你不在服务区,一查你已经出境了——你觉着这案子就不了了之了?你觉着人家不会觉得"你没问题你跑啥"?
现在公安机关对潜逃人员列协查甚至上网追逃,根本没有程序障碍,你前脚刚跑,后脚就上网逃,被逮回来后更加说不清。跑到隔壁市也是同一个道理:强奸属于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之一,一旦立案必然要开展侦查,嫌疑人就在隔壁市,连基本的传唤手续都不做、笔录也不做,凭经验就劝退报案人,你是觉得公安民警的执法风险太低吗?
“你没问题你跑啥”——这六个字,就是“跑”的全部代价。
她报的是警,你赌的是人生。
二、真正的"反诬告"技术流
拆完了不靠谱的建议,讲讲真正有效的操作。我自己办了非常多的强奸罪案件,有相当大比例在我眼里纯属诬告,有小部分是当事人也有过错的"争议案件",只有极个别是当事人真的可能实施了强奸的行为。基于这些年的办案经验,给大家以下建议:
第一,事小不用跑,事大跑不了——遇到传唤,先安排好家属。
遇到公安机关电话传话,立马把这个情况告诉直系亲属:告诉他们自己面临犯罪指控、很可能会失联、指控是诬告;告诉他们不要为了取保候审和谅解向报案人支付任何费用;告诉他们传唤自己的公安机关是哪一个——万一被拘留,家属得知道去哪里领拘留通知书。这一步成本为零,但在你失联之后,到律师来见你前,家属就是你唯一的“外部代理”。
现实中,叶律师遇到过这种情况:嫌疑人收到公安机关传唤通知后有侥幸心态,或者干脆以为是诈骗电话,轻率应对,最终导致被采取拘留措施后,家属完全不知道人被哪里的公安抓走的,也不知道关在哪里,甚至不知道出了什么事情——毕竟有的当事人跟直系亲属不一起住,有个一两天没联系也很正常,等家属发现不对劲想要了解情况或者委托律师,当事人在里面笔录都做了好几轮了。
第二,静下心来捋一捋,对方手里有什么对你不利的牌。
强奸案中,常见的不利牌有:暴力伤痕、酒精、麻醉药物、特殊信赖关系等等。
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司法机关对强奸罪的证据审查比较松,只要报警人身上有伤痕,哪怕是轻微伤,都有被认定存在暴力行为的风险,这也导致了许多争议性案件甚至错案的产生。
只不过到了这几年,有的报案人为了讹钱无所不用其极,甚至出现自己给自己制造伤痕来诬告的情况,因此绝大多数办案民警都明白了一个道理:真的有人会为了讹钱自己给自己弄出伤情,真的有人为了讹钱拿身体和清白开玩笑。所以当下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公安法制部门,对伤情证据的审查不仅仅看有没有,还要看关联性和合理性。
酒精也是常见的“不利证据”。如果报案人说自己被醉酒强奸,公安肯定会带去做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因此不排除有的报案人为了成功报案提前先给自己灌几口。但实践中,酒精测试证据不能单独用于证明醉酒状态,往往需要结合其他证据佐证——比如公共场所饮酒的监控录像、共同饮酒人的证人证言。
作为当事人,一定要静下心来捋一捋,判断报案人对本案的描述是怎么样的,会走什么路径来控告自己:是控告自己实施暴力强奸?醉酒强奸?利用影响力强奸?如果是暴力犯罪指控,自己跟报案人之间有没有肢体接触?肢体接触的程度?如果是醉酒强奸指控,当晚有没有喝酒?喝了多少?什么场景喝的?还有谁在?两个人有没有在封闭空间独处……?控告逻辑预判得越准,审讯时应对得就越从容,也能把更多有利细节跟审讯人员披露。
第三,熟悉诉讼程序和证据审查标准。
强奸案中,光有被害人供述,没有伤情证据、没有醉酒证据、没有麻醉药物证据、没有特殊信赖关系证据,37天不批捕放人的概率很高。
当然,有网友说,无罪也要关满37天(或者 14 天)才放,太冤了,而且放出来还没有国家赔偿。
这确实是我们经常诟病的一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归责方式,逮捕是"结果归责"——采取逮捕措施后撤案、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受害人就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拘留却不同——只有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时间超过法定时限,其后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的,才能获得赔偿;仅仅"证据不足但程序合规"的拘留,是拿不到赔偿的。
说成大白话就是:国家只赔错捕,不赔错拘。违法成本几乎为零,也就导致有的民警习惯了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贸然下达拘留通知书。错拘泛滥的原因很多,这些都只能依靠制度修改来根治。
第四,在审讯时,重点突出有利信息。
强奸罪的构成离不开两个关键要件:一是违背女性意愿,二是发生性关系。想打掉指控,就要从解构这两点开始。
因此在审讯中,一定要讲清楚:有没有与报案人发生关系、有没有采用暴力手段、报案人有没有处于醉酒状态、有没有使用恐吓语言、自己与报案人是什么关系。
切记:不要在任何一个问题上作虚假陈述。你不知道民警手里有什么证据,一旦审讯人员发现你说的与客观证据对不上,立刻就会升级对你的怀疑——这跟“你没问题你跑啥”是一个道理,既然你是清白的,你说什么谎?公安民警不是柯南道尔和阿加莎,不会分析“每个人可能会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说谎”,在他们眼里,你说谎就是你心虚,你心虚就是因为你实施了犯罪。
另外,如果可以,请向公安机关提交过往的聊天记录,有助于证明与报案人的亲密关系。一般来说,亲密关系维持时间越长,男方陈述被采纳度会越高;关系维持时间越短,报案人陈述被采纳度会越高。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说一夜情式的约炮是高风险行为——你跟报案人之间根本没有可以论证感情基础的证据,你说你们是男女朋友,你说你们见一面就打算上床,谁信?你是吴彦祖还是彭于晏?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有利信息,就是“报案人诬告陷害的动机”。现实中,很多办案人员为什么在明明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仍然要硬顶着提请批准逮捕?执法惯性是一方面,但“人家没事为什么要诬告你”的这种传统思维也是原因之一。作为当事人,要想动摇办案人员对于强奸罪案发的内心确认,就一定要跟他们讲清楚“为什么报案人有诬告陷害的动机”,这一点也非常重要。
第五,不要高估"舆情"的作用。
以我的经验来看,除了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职场性侵案件,其他大多数强奸案件的侦办基本不会受舆情影响,都是办案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按照调查惯例按部就班推进的。现在强奸罪的证据标准其实挺透明的,与其在网上喊冤,不如把力气花在第四条和同律师打好配合上。
如果你的案子各项证据齐全,你就算在网络上喊冤喊得震天响,也没有用。实践中司法机关没有大家想象中的那么怕舆情,甚至有不少检察官和法官把“逆舆情作出判断”当做一件神圣的事情,毕竟每个法学生上法理学都学过多数人暴政的那一课,当下的司法叙事也把“顶住压力做出准确判断”作为正面进行宣扬,所以不要把太多心思放在所谓舆情的问题上。
第六,面对和稀泥,第一时间明确拒绝调解、拒绝赔偿。
有的办案人员为了图省事,会说什么"大家各退一步",让你给报案人一点补偿,事情就当算了。但一定要记住:只要你有任何程度、任何形式的让步,报案人就会变本加厉地要钱,个别想图省事的办案人员也会推波助澜。所以无论如何,要在第一时间明确"绝不赔偿,绝不争取谅解",并通过律师把这个信息告诉家属,避免家属在失联期间随意支付金钱。
我曾经办过一宗强奸案,几次会见后我判定公安手中的牌不够,证据不足(我的当事人和报案人有发生过性关系,但确实没有实施强奸),于是我跟当事人说你可以倒计时出来了,这个案子大概率不批捕,无论谁找你要钱都分币不能给,你一旦给了就完蛋了。当事人听了我的话,最后 14 天出来了。出来之后报案人托各种人来游说,说什么大家一起把这个事情提前了结了之类的话,当事人来征求我的意见,我说“控方手上但凡有点过硬的证据,你现在还能在外头?你跟她毕竟发生了性关系,如果真的认定强奸肯定是既遂犯,起步就是 3 年,你给她拿个 20 万,检察院法院也不可能给你判缓刑,也不可能给你降到3 年以下,你何必呢?”最后的结果就是分币没给,当事人一直在外头待到解除取保候审。
三、最后,是一份“高危行为清单”
说一千道一万,预防永远好过应对,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当然如果觉得危墙很刺激很好玩,那我建议提前存一下叶律的电话号码。以下行为,每一条都在把你往“说不清”的深渊里推,大家一定要注意:
第一,不要随便跟社会上认识没多久的异性发生关系,一夜情本身就是高风险行为。现在跟谁发生关系都有风险,唯独是跟自己的老婆发生关系没有风险(例外情形:分居状态、离婚冷静期等特殊婚姻状态下)。
第二,不要跟饮酒后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看到女的喝醉酒往你身上靠,你的警报就要响起来,想想自己口袋的钱够不够赔,想想拘留后你的公司会不会开除你。现实中,只要报案人自证醉酒,那强奸罪的指控基本不会跑。
第三,不要跟与自己有上下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职权关系的女性发生性关系。特殊信赖关系一旦被指控"违背意愿",真的是十八张嘴都说不清楚。
上面这三点,说出来有点难登大雅之堂,不太体面,但却很管用。体面的事,交给制度;保命的事,先交给自己。
[完]
叶东杭
主要业务领域: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税费争议诉讼、税务合规专项、税务稽查应对、投融资涉税法律服务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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