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蜀山区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被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4.504978万元。这一处罚信息经公开披露后,引发关注。
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
经查,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涉事企业:成立仅三年的区属城市更新平台
公开信息显示,合肥市蜀山区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18日,法定代表人为左纲,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井岗镇科学岛路与琼阳路交口东北角蜀科苑24栋综合楼4层408室。
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经营等许可项目,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房屋拆迁服务等一般项目。作为蜀山区城市更新领域的重要平台公司,其业务范围与此次违法行为所涉的建设活动直接相关。
同类案例:未批先建并非个案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在建设工程领域并不鲜见。
2026年8月,福州市城乡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因在晋安区建设道路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处以罚款60.07万元并没收所涉道路。
同月,成都市天府善建城市更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在天府新区某开发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被罚款581,992.42元。
这些案例表明,未批先建的法律后果不仅包括罚款。在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下,还可能面临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等更为严厉的处罚。
启示:城市更新更需依法依规
城市更新项目往往涉及历史遗留问题、工期压力和多部门协调,推进过程中容易出现“边建边批”“先建后批”的惯性思维。然而,规划许可制度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环节,其意义不仅在于程序合规,更在于确保建设活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对于承担城市更新职能的国有平台公司而言,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既是法律底线,也是项目顺利推进的基本保障。此次4.5万元的罚款金额虽然不大,但警示意义不容忽视:城市更新,更应敬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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