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叶静律师代理的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在某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判决:维持涤除财务负责人登记的第一项判决,撤销按月1.3万元赔偿的第二项判决,为当事人彻底解除赔偿负担。

一、一审判决给当事人带来赔偿枷锁

一、一审判决给当事人带来赔偿枷锁

刘某2017年入职A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一职。2024年8月刘某向A公司递交离职申请书,但A公司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始终未变更新的财务负责人,之后刘某多次催促办理涤除登记。期间,刘某自称已通过另一家公司面试,并称需先涤除A公司财务负责人登记方可录用,薪资为1万元-1.3万元左右。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办理财务负责人登记变更手续,将刘某从A公司财务负责人登记信息中涤除;同时判决A公司支付从2025年6月起至实际完成涤除之日止向刘某支付收入损失,按每月1.3万元标准计算。

二、破局:两大维度精准施力

二、破局:两大维度精准施力

A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之后找到叶静律师,委托叶静律师代理该案件二审程序。叶静律师介入本案后,将重点方向锁定为推翻“按月赔偿”。

(一)对涤除明确表示同意,同时证明A公司已尽合理义务

二审庭审中,A公司当庭确认同意涤除。但同时指出:涤除不能并非主观故意,而是客观上的公司僵局——董事会无法召开、内部决议流程受阻。叶静律师向法院提交公司章程、与全体董事的聊天记录与邮件记录、董事会通知及议案等全套证据,证明A公司已通知各董事和股东、已尽最大努力推进涤除程序,未涤除的真正原因是公司治理层面的客观不能。

(二)就按月1.3万元赔偿进行精准攻击

因叶静律师并未参与本案一审庭审,故在二审开庭前,叶静律师从一审主审法官处调取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笔录,为二审做足准备。

1.赔偿金额本身就不确定。叶静律师从调取的一审证据中发现,刘某主张损失的依据,仅是与拟入职公司人事主管的微信聊天记录。对方在聊天中表述月薪1万元至1.3万元,这只是入职后可能取得的薪资区间,并非确定可得利益。一审法院将其作为确定损失标准酌情认定,缺乏事实基础。

2.因果关系断裂,刘某自身存在过错。微信聊天记录同时显示:入职该新公司刘某可以提交涤除财务负责人的起诉状。也就是说,只要刘某把这份涤除财务负责人起诉状交给新公司,也可以满足新公司的入职条件。但刘某庭审中承认,她一直在等待A公司主动完成信息变更,故未及时提交起诉状。该项损失的发生,既有公司涤除迟延的原因,也与刘某自身消极行为密切相关。

3.责任主体并非唯一。叶静律师在一审证据还发现,刘某并非只在A公司一家公司担任财务负责人,而是同时在四家公司兼任财务负责人。然而她偏偏只在本案中主张因涤除受阻无法入职新公司并要求A公司承担所谓的入职收入损失,赔偿请求的正当性受到质疑。

三、迎来胜利: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

三、迎来胜利: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最终认定: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人事主管陈述的1万元至1.3万元的金额仅为刘某入职后可能取得的薪资区间,并不能代表确定可得的利益,故该证据不能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一审法院在A公司存在过错的情况下酌情认定损失赔偿金额欠妥,予以纠正。

据此二审法院完全采纳叶静律师的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维持涤除第一项,撤销按月1.3万元赔偿的第二项,驳回刘某全部损失赔偿请求。最终A公司无需向刘某支付任何所谓的“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真正复杂之处并不在涤除本身,而在于涤除之外的赔偿链条。

其一,公司僵局不是免除赔偿的充分理由,却是证明已尽合理义务的关键证据。单一句“我同意涤除”并不足以免责,必须用一整套证据,证明公司从内部治理层面已尽力推进。

其二,“谁主张谁举证”是任何一方都不能绕开的硬约束。对申请涤除的原告而言,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仅凭“拟入职可能薪资”的聊天记录,完全不足以支撑一个确定的赔偿数额,意向不等于既定事实。

叶静,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市朝阳区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行业优秀党员,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党委组织委员、第三党支部书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优秀党员,持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高级企业合规师。叶静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曾在上市公司下属公司担任法务经理职位,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争议解决业务、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等,尤其擅长企事业单位复杂问题处理、婚姻家事和公司股权架构分离结合、刑民交叉业务等。服务的重要客户包括中国供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798文化创意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七星华电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农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学院、上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北京航天长征飞行器研究所等大型央国企、事业单位等。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